2024年8月29日,湯建發刑滿釋放。從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事拘留算起,五年時間過去,一紙刑事裁定書和一紙刑事判決書為他這段經歷暫時畫上了句號。然而,在他看來,有一件事并未“案結事了”——五年前偵查階段被公安單位扣押的20萬元款項,在未被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為違法所得或作出任何處置決定的情況下,于案件審理結束數月后被公安單位自行“沒收”。這筆款項的性質與去向,成為當事人心中待解的結。
從煤炭生意人到虛開增值稅發票案從犯
根據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2021)刑事判決書及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刑事裁定書,湯建發2018年4月至5月期間,湯建發在明知相關公司之間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95份,涉及稅額317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決認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湯建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案發后退繳了違法所得。綜合上述情節,一審法院判決湯建發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湯建發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相關文書顯示,湯建發于2024年5月17日繳納了十萬元罰金。
偵查階段的20萬“暫收待結案扣押款”
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前,2019年7月26日,湯建發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奉新縣公安單位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一份落款時間為2020年3月19日的“江西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顯示,繳款人為“湯建發”,項目名稱為“暫收待結案扣押款”,金額為20萬元,收款單位為奉新縣公安單位。
2020年3月20日,奉新縣公安單位出具的起訴意見書中,在“扣押物品、文件情況”部分列明了該筆20萬元款項,并注明“隨案移送”。需補充說明的是,湯建發當時共計繳納相關款項22萬元,其中2萬元為取保候審押金,后續該筆押金僅退回4000元;剩余20萬元為“暫收待結案扣押款”,該20萬元系湯建發以其2015年購買的車輛作為抵押,向民間放貸人所借,截至目前該筆借款尚未償還,放貸人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湯建發的所有銀行卡均已被凍結。
2021年2月22日,奉新縣人民檢察單位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未具體提及該20萬元暫扣款的性質或處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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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起訴書,湯先生提供)
判決書未置一詞,公安單位數月后出具“沒收”票據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2021年3月31日,奉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書在列舉證據時提到了“扣押清單”,未對該20萬元扣押款的性質作出認定,也未作出予以追繳、沒收或發還的處理決定。
湯建發上訴后,2021年8月2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該裁定書同樣未涉及該20萬元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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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湯先生提供)
然而,一份落款時間為2021年12月23日的“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沒收)”顯示,交款單位(個人)為“湯建發”,項目名稱為“沒收涉刑暫扣款”,金額為20萬元,執收單位為奉新縣公安單位。這意味著,在終審裁定作出約四個半月后,公安單位以“沒收”形式處置了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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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票據,湯先生提供)
爭議焦點:公安單位是否有權在判決外處置扣押款?
湯建發對此提出異議。他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偵查過程中扣押的財物,最終的處理應當由人民法院在生效刑事裁判中依法作出。在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均未對該20萬元款項作出任何處置判項的情況下,該款的性質處于未決狀態,依法應返還當事人。
其委托律師認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應當以生效裁判中的相關判項為依據,并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單位在缺乏法院生效判決依據的情況下直接“沒收”,公安單位在決定沒收前,應對該款性質進行確定,如有證據證明系違法所得方可依法處理,否則應及時返還。
“暫扣”與“沒收”之間的法律邊界
從“暫收待結案扣押款”到“沒收涉刑暫扣款”,兩張票據名稱的變化,反映了該筆款項在法律程序中的狀態變遷。偵查單位的“暫扣”是一種程序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財物轉移、隱匿,以待后續司法審查。而“沒收”則是一種實體性處置,通常意味著對財物所有權的一種否定性評價,需以認定該財物系違法所得或違禁品等為前提,并且通常應由法院在判決中作出。
本案中,法院判決書認定了湯建發“從中賺取開票手續費”并已“退繳了違法所得”,但并未明確其退繳的違法所得具體金額是否包含或就是該20萬元。判決主文也僅判處了罰金,未作出追繳或沒收其他財產的判項。這便留下了爭議空間:公安單位的“沒收”行為,是執行了未明確載于判決書中的“退繳違法所得”的后果,還是對未經法院審判程序認定的款項進行了獨立處置?
當事人訴求與待解的疑問
刑滿釋放后,湯建發方面已就此事向奉新縣公安單位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撤銷或糾正該沒收決定,并退還20萬元款項。他們強調,該筆款項獨立于已繳納的十萬元罰金,且法院判決未予處置。
目前,圍繞這筆20萬元“暫扣款”多次上訪無果,相關部門始終未予退還,后續進展有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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