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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共有人協議分割須經債權人認可;未經債權人同意達成的分割協議,無論是否以調解書形式確認,均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2.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成立,不要求案外人對生效裁判負“唯一或首要”損害舉證責任,只要證明該裁判“可能導致其責任財產范圍變化、削弱債權實現”即構成“民事權益受損”。
3. 執行程序對共有財產已采取查封措施后,共有人另案提起確權或析產之訴的,審判部門應依《查扣凍規定》第12條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途徑;違反該程序作出的調解書,依法應予撤銷。
【關聯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三人撤銷之訴)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2條(共有財產分割需經債權人認可)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確權訴訟應查詢財產權屬狀況)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第2項(二審改判)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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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1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1、孫某2
【基本案情】
2019年,孫某1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孫某2及其母杜某1,法院判決孫某2償還本金7658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孫某1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于2020年4月凍結孫某2在拆遷辦的全部債權,并于2020年12月、2023年9月先后查封其名下位于××小區四套回遷安置房(75㎡×3套、90㎡×1套)。
2022年3月,趙某1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孫某2,要求分割上述四套房屋。2023年7月26日,雙方在雁塔法院達成調解:
① 4號樓2單元0302室(75㎡)、9號樓1單元0201室(90㎡)歸趙某1;
② 2號樓2單元1803室、5號樓1單元1802室歸孫某2。
法院據此作出(2022)陜0113民初18025號民事調解書。
孫某1得知后,以“調解書損害其債權、將已查封財產無償讓渡”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院查明】
1. 查封事實:涉案房屋在執行程序中已被查封,趙某1曾提執行異議被(2021)陜0113執異232號裁定駁回。
2. 債權事實:孫某1對孫某2的金錢債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并進入執行。
3. 分割事實:調解書將其中兩套房屋(含已查封的4-2-0302室)確權給趙某1;孫某2名下剩余兩套亦處于查封狀態。
【法院認定】
1. 查封效力及于房屋全部,共有人協議分割須經債權人孫某1認可;未經其同意,分割協議對其不生效力。
2. 趙某1、孫某2在明知查封狀態下仍通過調解書完成確權,客觀上減少了孫某2責任財產范圍,削弱債權實現可能性,構成對孫某1民事權益的侵害。
3. 一審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請,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裁判結果】
一、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4)陜0113民撤【】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2)陜0113民初【】號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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