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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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常常發現,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另案訴訟達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可能涉及被執行人財產的處分、債權的減免等內容,直接導致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影響強制執行程序的推進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情形。
那么,債權人能否對被執行人另案調解書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52號: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訴汪薇、魯金英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中明確: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被執行人與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放棄其取回財產的權利,并大量減少債權,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對民事調解書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觀點簡析
強制執行中,就對被執行人另案調解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張,主要分以下3種情形:
1. 情形一:另案調解書合法有效,未損害第三人權益→ 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另案調解書,系基于雙方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達成,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未處分第三人財產、未減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債務,未影響強制執行程序推進和第三人債權實現的,屬于合法有效的生效法律文書。第三人僅以“調解書影響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民事權益受損害”的核心要件。
2. 情形二:另案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權益(如虛假調解、惡意處分財產)→ 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若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另案虛假訴訟達成調解書,或調解書內容存在錯誤,處分第三人財產、不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債務,直接導致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減少,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可作為適格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3. 情形三:第三人未參加另案訴訟,且調解書處分其專屬權利→ 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此類情形較為特殊,若第三人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另案訴訟,卻因不能歸責于自身的原因未被通知參訴,且另案調解書處分其專屬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無論該調解書是否直接影響強制執行程序,第三人均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錯誤調解書。若第三人自身存在過錯(如明知另案訴訟存在而未主動參與),則無權主張該權利,法院將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周軍律師提醒,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含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救濟路徑,避免因救濟方式不當、超過起訴期限,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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