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立彬)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公眾關注的南極科研、旅游、漁業等活動有望得到更好的協調、管理和規范,也將為我國參與南極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草案包括總則,南極活動許可,南極環境保護,視察、觀察與檢查,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57條。
關于法律適用范圍,根據《南極條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我國南極治理實際,采取“屬人”兼“出發地”管轄的模式,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展南極活動,外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中國領域內組織南極活動或從中國領域內出發前往南極開展活動,均適用本法。草案在附則中明確,本法所稱南極活動是指在南極開展的考察、漁業、旅游、航運等活動。
為維護我國南極利益、履行條約義務、規范南極活動開展,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草案擴大了許可范圍,規定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南極漁業活動的許可與漁業法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南極旅游、航運等活動的相關管理措施。
南極目前主要通過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等國際機制進行治理。南極國際治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國的南極活動能力、創設國際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的能力。我國自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以來,秉持和平、科學、綠色、普惠、共治的基本理念,堅持和平利用南極,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為南極國際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開展極地考察40多年來,我國的南極事業從無到有、由弱到強,在南極持續開展了海洋生態、地質學、空間科學、氣候變化等多方面的科學研究。近年來,南極事務呈現前沿性、創新性和多元化的顯著特點。南極活動既包括科研、調查、監測,也包括漁業、旅游、航運等,已成為一項學科交叉、任務交匯、部門交織的綜合性活動。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有利于加強我國南極活動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增強南極活動能力,實現和平利用南極夯實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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