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重慶市石柱縣多家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租借執業藥師資格證件,形成執業藥師“掛名”在崗現象,檢察機關向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糾正違規銷售處方藥現象。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發布會,聯合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第三批)”,上述案例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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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顯示,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石柱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石柱縣多家零售藥店未嚴格落實處方藥銷售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未審核真實有效處方的情況下,直接向消費者銷售處方藥;隨意補錄電子處方,在銷售處方藥后違規補登虛假電子處方以應付監督檢查;租借執業藥師資格證件,形成執業藥師“掛名”在崗現象;安排不具備執業藥師資質的人員冒名簽署處方,規避處方藥審核相關要求。上述違法行為,不僅容易導致消費者錯誤用藥,引發藥源性疾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而且擾亂藥品經營監管秩序,削弱了處方藥管理制度對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5月28日,石柱縣檢察院對石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石柱縣市監局)立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該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立即進行整改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整改期滿后,石柱縣檢察院多次開展“回頭看”,發現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情況有所好轉,并督促石柱縣市監局繼續履職整改。2024年3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向石柱縣檢察院反映零售藥店仍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問題。經石柱縣檢察院調查核實,仍有九家藥店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2024年5月21日,石柱縣檢察院向石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石柱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石柱縣市監局繼續履行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本案中違法銷售處方藥的九家藥店進行查處,并限期整改到位。訴訟過程中,石柱縣市監局繼續開展整改工作,對涉案藥店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2024年9月19日,石柱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多家藥店均嚴格按照處方藥相關規定進行銷售,遂認為石柱縣市監局已按處方藥相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決定書》,請求確認石柱縣市監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石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柱縣市監局對石柱縣內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具有法定的監督管理職責。自石柱縣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至提起訴訟期間,石柱縣市監局按要求積極整改、履行職責,但在責令藥店限期改正后,該局未跟蹤檢查改正情況,存在監管漏洞,致使案涉九家藥店仍然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石柱縣市監局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應當認定為不履行法定職責。訴訟過程中,石柱縣市監局積極整改,對案涉藥店違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查處整改到位,石柱縣檢察院遂變更訴訟請求。石柱縣法院判決確認石柱縣市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兩高”表示,本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對藥店銷售處方藥的監管職責問題。經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并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藥品監管職責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通過訴訟促進依法行政,確保整改到位,彰顯了捍衛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決心。這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盡責、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以及推動解決藥品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具有示范意義和導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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