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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印發《關于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全面承接省級賦權指導目錄,編制形成《鄭州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2025年)》,涵蓋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領域的34項行政處罰權。新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設置3個月過渡期。
根據通知,鄭州市各區縣(市)行政區劃內的鄉鎮(街道)將依法行使承接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為轄區內承接行政處罰權的法定行政執法主體,具體執法工作由其所屬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鄉鎮(街道)承接賦權后,原行政執法部門在其區域內不再行使已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否則所作決定無效。對于此前已賦權但未納入新清單的事項,自通知印發滿30天后一律取消,相關權力由原部門依法收回。
通知要求各鄉鎮(街道)嚴格依法行政,統一使用省級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執法人員須經崗前培訓及資格考試,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上崗。
為保障執法銜接,政策明確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相關行政處罰權暫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行使。原部門需加強對鄉鎮(街道)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提供執法工作指引和專業技術支持。
此次賦權聚焦基層治理常見問題,涉及公路保護、農村供水安全、土地管理、秸稈焚燒、消防安全等多個領域。例如,鄉鎮街道將有權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在住宅樓公共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露天焚燒秸稈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在消防救援方面,賦權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居民住宅區、小型住宿醫療場所、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多合一”場所、出租屋、沿街門店等基層消防安全重點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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