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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權的獨立性及其對治安管理案件的非適用性
跟政府打官司,從來就沒有容易的,特別是在這里。
上周,鄭律師公布了北京某區(qū)一起涉。文章發(fā)布后,不少讀者留言,表示在閱讀文章后,難以接受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
甚至有人直接發(fā)問:
這真的是2025年首都法院寫出來的判決嗎?
說實話,這樣的疑問并不過分。
因為這份判決,幾乎撕開了“首都法治”長期以來被默認存在的一層體面外衣——讓人第一次如此直觀地看到,原來在北京,行政案件也可以被處理到這種程度。
如果說這樣的質疑還可以被解釋為“個案”,那么接下來呈現(xiàn)的對比,恐怕就不那么容易被敷衍過去了。因為在同樣的法律框架、同樣的爭議焦點之下,一些并不身處聚光燈中心的縣城基層法院*,卻交出了完全不同的答卷。
它們沒有“首都光環(huán)”,也談不上司法資源優(yōu)勢,卻能在事實認定、證據(jù)審查和法律適用上做到依法審查、獨立自主、完整說理、邏輯自洽。
反觀北京這份判決,在對比之下,反而顯得格外刺眼。
案件經(jīng)過
2019年4月18日21時51分左右,“春狩”?動期間,臨汾市洪洞縣公安局巡邏防暴?隊在負責?李某某副政委的帶領下對臨汾市堯都區(qū)進?治安清查。在清查中發(fā)現(xiàn)211宿舍有賣淫嫖娼?為,遂將違法嫌疑?王某某、劉某某帶回洪洞縣公安局進?調查。據(jù)此,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六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王某某?政拘留?五?并處罰款伍仟元。罰款已于2019年4?22?繳納,?政拘留措施已于2019年5?5?執(zhí)?完畢。
另查明,2019年4?8?,臨汾市公安局作出臨公指管字(2019)00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內容為:經(jīng)對“1.28”專案案件的管轄問題進?審查,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條之規(guī)?,決定由洪洞縣公安局管轄。以上為本案事實。
爭議焦點
臨汾市洪洞縣公安局對發(fā)生于臨汾市堯都區(qū)的該起行政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行政治安案件的管轄法律規(guī)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也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和違法結果發(fā)生地……”
綜上,對涉及賣淫、嫖娼的行政違法案件,只能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賣淫嫖娼行為發(fā)生于堯都區(qū),故只能由堯都區(qū)公安管轄。
當然,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我們看被告洪洞縣公安局是如何解釋自己對本案有管轄權的呢。
洪洞縣公安的回應
洪洞縣公安局提供了臨公指管字(2019)00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洪洞縣公安局對濱江娛樂城專案具有刑事偵查管轄權。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和違法行為結果地均為臨汾市堯都區(qū),該起治安案件依法應由堯都區(qū)公安局管轄。
洪洞縣公安局提交的臨公指管字(2019)00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僅能證明其對濱江娛樂城專案具有刑事偵查管轄權,尚不足以證明其對王某某涉嫌賣淫、嫖娼治安案件依法享有管轄權及處罰權,故其主張系基于上級機關指定而取得本案管轄權的辯解意見,依法不能成立。
我們總結洪洞縣法院的判決觀點: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僅限于該刑事案件及其所涉對象,不擴張至其他人員的治安管理違法行為。
一審結果
原告王某某勝訴,撤銷洪洞縣公安局作出的洪公?罰決字(2019)001046號?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洪洞縣公安局負擔。
二審轉折
面對這一裁判結果,洪洞縣公安局顯然難以接受,遂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耐人尋味的是,在中院審理過程中,一份在一審階段并不存在的文件——即臨汾市公安局就王某某涉嫌賣淫、嫖娼治安案件指定由洪洞縣公安局管轄的決定書,突然“出現(xiàn)”。
各位請在此投票留下你的觀點:你認為這份“遲到”的指定管轄決定,會對本案二審結果產生影響嗎?
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洪洞縣公安局在一審中未能提供2019年4月18日《臨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在二審中予以提供,并稱一審中因該指定管轄決定書未能找到故未能提供,該理由并非正當事由,應視為沒有該證據(jù)。
原審法院認定洪洞縣公安局對本案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權,判決撤銷其作出的洪公行罰決字(2019)001046號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洪洞縣公安局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中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觀察
怎么樣,是不是很少有人會想到,一家普通的縣級法院,竟然能夠依法作出一份合法、且足以令公民信服的判決。
當然,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在二審期間,公安機關果然補充提交了一份新的指定管轄決定書。
那么,不妨將洪洞縣法院的判決,與首都某法院在同類案件中的裁判結果放在一起對比。
同樣是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同為公安機關;同樣是公安機關對一起刑事案件具備指定管轄決定書;同樣是在一審階段,公安機關并未就涉訴治安案件取得相應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兩家法院也同樣依據(jù)《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
然而,最終得出的裁判結論,卻截然不同。
評價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從來不取決于每年發(fā)布的那些“報告”,而在于每一個具體案件、每一位公民的心中。
真正能夠反映法治成色的,也從來不是報告中被反復強調的“99%”,而恰恰是那被忽視的1%。因為如果案件本身并無問題,又有誰會愿意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與金錢,只為打一場并不輕松的官司?
很遺憾,首都的法治狀況竟令人失望;
也很慶幸,仍有縣法院能夠堅守公民的底線。
我翻開首都法院的這份判決一查,這判決布滿了法條,工工整整的每頁上都寫著“依法判決”四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里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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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參考:裁判文書網(wǎng)(2020)晉10?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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