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武義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發布。
為優化中心城區人居環境,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禁止在中心城區等范圍內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區域和時間
(一)禁止區域:瑩鄉路武義江大橋——瑩鄉路——二環西路——永武二線——明招路——明招大橋——武義江——瑩鄉路武義江大橋形成的閉合區域,以及履坦鎮瑩鄉社區(崗頭工業區、北嶺雅苑、北嶺雅苑·東區)、履坦鎮鄭村(白燕灣自然村、下坭自然村、石龍頭自然村、金村壟自然村)、熟溪街道南湖村南湖自然村、棲霞社區陳宅經濟合作社、新材料產業園(化學品園區)、泉湖電鍍產業園,330國道、235國道(含金武快速路)、永武公路全段。
根據《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
3.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8.商品交易市場。
(二)禁止時間: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車站、商場、娛樂場所、集貿市場、消防重點單位等公共場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禁止網上銷售煙花爆竹、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的物品中夾帶煙花爆竹。
四、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相應的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證》;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五、在非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要自覺遵守安全燃放規定。嚴禁向人、動物、建筑物、構筑物、空中架設物、車輛、船舶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嚴禁損壞市政工程、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及在綠化帶燃放煙花爆竹。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嚴查處違反禁燃規定的行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阻礙執法的,依法給予治安拘留;暴力妨礙、阻撓執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最高十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鼓勵非禁止燃放區域內的各鄉鎮、村根據轄區情況在固定時段設置集中安全燃放點,引導群眾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九、倡導文明過節、綠色過節,全縣黨員干部要模范遵守禁燃規定,并積極帶頭少燃放或不燃放煙花爆竹。對不遵守禁燃規定的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黨員干部,依法處罰,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十、歡迎廣大群眾監督舉報違規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各類行為。舉報電話:110(公安局)、87669306(應急管理局)、88900000(12345政務服務中心)。
十一、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2026年7月1日起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另行發布。
特此通告。
武義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此前,義烏、蘭溪也陸續發布了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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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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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
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擬訂了《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政府門戶網站,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機場路110號義烏市公安局,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wsjcl110@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31日。
聯系人:龔彬彬
聯系電話:0579-85534277。
附件:
1.《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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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在我市部分區域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圍
(一)禁燃區域
義烏市除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區域
(二)重點場所
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2.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傳統建筑;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4.軍事設施保護區;5.山林等重點防火區;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7.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8.車站、碼頭、飛機場等場所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9.商品交易市場;10.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在“禁止范圍”區內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鎮、街道和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教育局、自規局、商務局、國資辦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禁燃”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社區居委會、學校及有關行政村要積極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傳和其他協助工作。
七、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對違反通告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區和重點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義政通〔2024〕3號)同時廢止。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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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現將《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日益凸顯,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經過前期調研和征求部門、鎮街意見,我局起草了《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
三、起草過程
2025年10月以來,我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充分開展調研評估,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初步完成《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11月3日至11月5日,我局發函各鎮街、部門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多次進行修改完善。12月2日通過義烏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四、主要內容
(一)禁止范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我市除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區域,以及相關重點場所。為有效提升空氣質量,本次將我市位于上風向的鎮街均劃為禁燃區域,保留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等四個位于下風向的鎮街允許燃放。另外,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作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區,本次未納入禁燃區域范圍。
(二)禁止種類。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禁止時間。在“禁止范圍”區內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相關要求。違反本通告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禁燃”工作。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對違反通告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加以勸阻,并向公安機關舉報。
五、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義烏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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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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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蘭溪市公安局關于《蘭溪市2026年春節期間部分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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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相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區域
我市轄區劃分為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和限制燃放區域。
(一)禁止燃放區域
1.禁止燃放區范圍:北至登勝路(寶龍路接登勝路、排芝線、環城北路至凱旋路)東至環城東路(環城北路接凱旋路、環城東路、揚子江路至迎賓大道)南至迎賓大道(環城西路接蘭花路、橫山路、迎賓大道至揚子江路)西至環城西路(登勝路接寶龍路、環城西路至蘭花路);
2.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3.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傳統建筑;
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化工園區;
5.軍事設施保護區;
6.山林、公墓等重點防火區;
7.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8.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9.車站、碼頭等場所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10.商品交易市場;
11.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制燃放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空曠區域。在規定時間內允許燃放,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二、燃放時間
(一)2026年2月15日(農歷十二月廿八)至2026年2月17日(農歷正月初一),2026年3月3日(農歷正月十五)允許全天燃放。
(二)2026年2月18日(農歷正月初二)至2026年3月2日(農歷正月十四),經向公安機關和屬地政府報備的重大節慶活動,活動期間在活動舉辦地內允許燃放。
三、禁限燃放產品種類
產品種類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以下簡稱《條例》)確定的可以實施禁限放措施的對象。《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以下簡稱《國標》)規定了個人燃放類產品最大允許藥量、最低升空高度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大小,如D級產品危險性很小,適于近距離(如在城市建成區室外區域)燃放;噴花類、旋轉類、吐珠類、玩具類等C級產品危險性較小,適于室外開放空間(如在指定室外空曠場地)燃放;升空類、組合煙花類產品升空高度較高,不適于在住宅區燃放;禁止燃放含藥量超標、燃放無固定軌跡的“加特林”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產品,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個人購買燃放。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通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蘭溪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18日
來源:武義縣政府官網、義烏市公安局、蘭溪市政府官網等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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