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個外賣,收到的調味醬生產日期居然是“未來”的——比下單時間還晚6天!最近,山西太原的陳女士就遇到了這樣一樁離譜事。她沒想到,更曲折的是一場持續半年的較真:監管部門最初認定這是“標簽瑕疵”要免罰,在她起訴后又對商家開出了1萬元的罰單。而陳女士依舊不滿意,認為罰得太輕。這事兒到底該怎么看?
一、點外賣點出“未來食品”,監管最初竟稱“免罰”
今年6月,陳女士在當地一家連鎖餐飲店點了外賣,發現隨餐的花生芝麻調味醬,生產日期赫然標注著“2025年6月15日”,而當天才6月9日。這罐醬是“穿越”了嗎?她隨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不久,轄區市場監管所的工作人員電話回復她,稱商家這個行為屬于“標簽瑕疵”,依據相關“首違不罰”或“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決定免予行政處罰。這個結論讓陳女士難以接受——把未來的日子印在食品上,僅僅是“瑕疵”嗎?
二、消費者較真提起行政訴訟,案件逆轉罰款落地
為了討個說法,陳女士一紙訴狀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其“免罰決定”違法。她認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是明確的違法行為,而非可原諒的“瑕疵”。
事情由此發生轉折。在訴訟過程中,監管部門重新審視了案件。調查最終認定,商家是將大包裝的預調味醬加水稀釋后自行分裝,并貼上了虛假的“早產”生產日期標簽。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的規定。
今年11月,監管部門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商家違法所得4.9元,并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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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未止:一萬元罰得到底是輕是重?
盡管罰單已下,但陳女士的較真還沒停止。她對媒體表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認為這個處罰依然太輕,適用法律錯誤。
她的理由是:商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即“早產日期”),目的是為了讓產品“延長”保質期,這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的核心——防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因此,這不應簡單套用“標簽虛假”的條款(罰則較輕),而應適用《食品安全法》中更嚴厲的條款:即“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根據該罰則,起罰點就是“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陳女士的堅持,把事件推向了一個更深層的法律討論:對于“早產”食品,究竟該如何定性、如何處罰,才算真正罰當其過,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視角分析:為何“早產”標簽不是小問題?
1. 本質是欺騙與安全風險:“早產”標簽的核心不是印刷錯誤,而是一種主觀故意的欺騙行為。它掩蓋了食品的真實“年齡”,可能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到實際已存放過久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
2. 法律適用是關鍵:此事件爭議焦點在于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條。若按“標簽虛假”處罰,額度相對靈活;若按“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處罰,則起罰點更高(5萬)。后者更強調對這種故意欺詐、破壞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行為的嚴厲懲戒。
3. 消費者的監督力量:陳女士從舉報、索要依據到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復議,全程展現了公民對監管執法的有效監督。正是她的“不依不饒”,推動了案件的重新調查與定性,體現了社會共治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結論與討論:罰一萬,到底夠不夠?
監管部門將處罰從“免罰”糾正為“罰款一萬”,是一個進步,回應了消費者的關切。但“一萬元”的罰單,對于一家連鎖餐飲企業而言,懲戒和威懾效果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杜絕此類“日期游戲”?
這也留給了我們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對于直接關乎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造假”行為,法律是應該更嚴厲,還是可以給予更多“柔性”空間?當消費者個人力量與商家甚至最初的執法認知發生碰撞時,我們該如何更好地維護那道看不見的安全紅線?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你覺得“早產”食品該不該重罰?消費者這樣較真,是小題大做還是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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