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室內冰場,新手王女士貼著場邊緩慢滑行,不料被倒著滑行的杜女士撞倒,造成右橈骨遠端骨折,經鑒定為十級殘疾。王女士將杜女士以及冰場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都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
杜女士認為,滑冰是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原告王女士應當“自甘風險”,且骨折與其沒有正確佩戴護腕有密切關系。王女士認為,自己知曉滑冰有一定風險,所以選擇了人較少的時段前往冰場,而摔傷完全是由于杜女士的倒滑行為導致。
法院認為,杜女士在倒滑過程中,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排除了“自甘風險”原則在本案的適用;冰場和體育公司,作為涉案的溜冰場地經營方,沒有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員,在事發后缺乏妥當及時的救助行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佩戴齊備的護具,也存在一定過錯。
最后法院認定,王女士自行承擔30%的責任;杜女士承擔7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冰場和體育公司在杜女士承擔70%責任的范圍之上承擔15%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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