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樓道里一聲質問,換來的是刀刃刺入胸膛。2024年6月9日,成都27歲女子王某雅在家門口被鄰居梁某瀅持刀殺害。她只是打開門,問了一句“你為什么一直敲門”,卻再沒能關上。
這起案件在2025年12月20日迎來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瀅因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一出,輿論嘩然。有人痛斥“精神病成了免死金牌”,也有人認為司法審慎,尊重醫學鑒定。爭議背后,不只是量刑輕重的問題,更是社會安全與個體權利之間長久拉扯的縮影。
法院查明,梁某瀅長期存在精神異常,曾多次無故敲門、吐痰、夜間吼叫,其父曾試圖送醫未果,還為其購買精神類藥物。案發前,她再次滋擾王某雅,沖突升級后持刀行兇。司法鑒定確認其辨認與控制能力部分喪失,但并未完全失控。法律專家指出,正因其尚有部分責任能力,才需承擔刑責;而“可以”從輕的規定,給了法院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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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不是無罪,更非輕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判處死緩,已是惡性殺人案中的常見判例。廣東惠州鐘某軍為求死刑而殺人,同樣因限定責任能力獲死緩;多地類似案件也多以“從輕但嚴懲”收場。這并非放水,而是法律在生命尊嚴、醫學現實與公共安全之間的艱難平衡。若精神疾病確影響行為控制,全然等同于常人處決,亦非正義。
但公眾的憤怒并非無的放矢。人們真正擔憂的,是制度在悲劇發生前的沉默。梁某瀅長期擾鄰,警方曾介入,居委會是否知情?物業有無記錄?基層衛生機構是否納入隨訪?《精神衛生法》規定,當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風險時,公安機關可協助強制送醫,居委會亦可代為辦理住院。可現實中,只要未動手傷人,多數擾序行為只能勸導了之。等刀子落下,才說“早該管”,已是遲來的清醒。
更深層的矛盾在于:我們寧可承受“過度保護患者權利”帶來的風險,也不愿重回“被精神病”的黑暗時代。這種警惕值得尊重,但不能成為不作為的借口。真正的進步,不是在悲劇后爭論判死刑還是死緩,而是在第一個敲門聲響起時,就啟動評估與干預。建立分級預警機制,明確監護失責的法律責任,賦予社區有限但有效的強制評估權,才能打破“不出事就不管,一出事就收場”的困局。
安全不是以犧牲自由為代價換來的,也不是在血案之后靠重刑安撫的。它應是一張細密的網,在每一個異常信號出現時悄然收緊。否則,每一次判決的錘音,都可能是下一次悲劇的倒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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