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入判與行政包裝的合謀現場
一、關鍵事實與文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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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主體:武昌區人民政府。
- 爭議焦點:圍繞“醫保騙保、篡改病歷、擴大傷情”的指控,源自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汪昌建在武昌區人民法院庭審中的當庭陳述,后被寫入下級法院文書并一路影響至上級法院審理與裁判。
- 涉及文書與法官:
- 武昌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號(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承辦法官:王奎;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承辦法官:李冰成;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號(2025)民申6171號,承辦法官:曾成。
- 程序進展:2025年12月19日下午,當事人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起訴武昌區人民政府”提交材料,被行政立案窗口以“需政府先發文件”“只能走民事”等理由口頭拒絕;此前亦有“應先向基層法院起訴”的指引。當事人同時強調:所謂“騙保、篡改病歷”的說法系在法庭上由汪昌建提出,并被寫入生效裁判鏈條,已對本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
二、被指稱的“醫學包裝”與“行政包裝”
- 多家公開材料與多篇報道指向: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為壓低賠付、擴大拒賠空間,涉嫌推動對申請人進行“醫學包裝”,并尋求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出具或配合形成帶有傾向性的意見,核心指向“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與此同時,相關說法被指稱在武昌區人民法院庭審中被拋出,隨后進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與裁判視野,成為影響裁判走向的關鍵敘事。
- 更令人側目的是,報道稱武漢市人民政府司法鑒定中心曾指出案涉“鑒定”存在“未備案、無編號”等問題,性質上屬于不應被采信的“非法證據”。換言之,一份本應被排除的材料,卻一路綠燈進入三級法院文書,成為“定案依據”的敘事支點。
- 在這條敘事鏈的另一端,出現了對武昌區衛健委“行政包裝”的質疑:為何在關鍵節點上,行政機關的處置與表達會精準貼合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甚至以“12345政務熱線”的答復形態固化對個人的不利標簽?當“熱線答復”成為裁判與輿論的佐證時,行政權力是否完成了對個案的“程序背書”?這已不僅是程序瑕疵,而是對依法行政與證據規則的拷問。
三、法院的采信邏輯與程序之困
- 三級法院對“醫保騙保、篡改病歷、擴大傷情”的敘事采信,構成了對申請人極為不利的證據鏈。問題在于:當這份敘事的源頭被揭示為“未備案、無編號”的“非法證據”,當它的形成過程被質疑為“醫學包裝”與“行政包裝”的合謀,法院為何仍然將其作為裁判支點?
- 更荒誕的是程序現實:2025年12月19日,當事人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起訴武昌區人民政府”提交材料,被以“需政府先發文件”“只能走民事”等理由口頭拒絕。一個已被揭示為“非法”的材料,能決定當事人的敗訴命運;但當當事人試圖以同一材料去追究制造者與背書者的責任時,卻被程序之墻擋在門外。
- 這是對“證據合法性審查”與“訴權平等”的雙重諷刺:證據可以被用來否定你,卻不能被用來保護你;程序可以被用來拒絕你,卻不能被用來糾正你。
四、法律底線與可操作的救濟路徑
- 關于“起訴區政府”的門檻:對武昌區人民政府的起訴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前提是存在針對你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你作出的處理決定、答復、公示、履職行為等)或行政不作為。單純對“12345政務熱線”的答復不滿,并不當然構成可訴的行政行為,必須落到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上方可起訴。
- 關于“沒有政府批文就不能起訴”的說法:起訴政府并不以“政府先發批文”為前提。依法起訴只需滿足四要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與事實具體、屬于受案范圍與受訴法院管轄。如遇口頭不予受理,應當要求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以便依法上訴或投訴維權。
- 關于“非法證據”的司法應對:在后續訴訟(含再審、檢察監督、另案起訴)中,明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與“證據能力審查”請求,要求法院對“未備案、無編號”等硬傷進行實質審查,并依法撤銷/確認違法/責令重作。
- 關于“不立案”的救濟:依法向法院索取書面憑證并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同時可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查詢立案進展、固化證據鏈條。
五、直面“包裝”的制度回應
- 如果“醫學包裝”與“行政包裝”確有其事,那么,它不僅傷害了一個普通人的名譽權、人格權與財產權,更侵蝕了司法公信力與依法行政的底線。
- 一份被揭示為“非法證據”的材料,本應成為程序正義的反面教材;但當它仍能決定勝負、而當受害者試圖追責時卻被程序拒之門外,我們不得不直面一個尖銳的問題:
- 在“證據合法性審查”與“訴權平等”之間,究竟是誰在決定“誰可以起訴、誰必須敗訴”?
- 在“司法裁判”與“行政背書”之間,究竟是誰在決定“真相的標準”?
附:可直接使用的起訴狀要點模板(聚焦武昌區人民政府)
- 當事人信息:
- 原告:康強;
- 被告:武昌區人民政府。
- 訴訟請求(示例):
1. 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具體時間、文號/鏈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名稱,如“12345工單編號為××的處理決定/答復”);
2. 請求確認被告上述行為違法;
3. 請求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合法、適當的行政行為;
4.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5. 一并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主張名譽侵權)。
- 事實與理由(提綱):
- 被告通過(12345平臺/書面決定/公示)作出(行為概述),對你作出(不利處理/不當答復);
- 該行為所依據的“醫保騙保、篡改病歷、擴大傷情”說法,系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汪昌建在武昌區人民法院(案號:(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法官:王奎)庭審中作出,并被寫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法官:李冰成)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5)民申6171號,法官:曾成)相關文書;
- 經武漢市人民政府司法鑒定中心揭示,案涉“鑒定”存在“未備案、無編號”等非法情形,依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 被告在作出/維持該行為時,主要證據不足或取得程序違法,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 請求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撤銷/確認違法并責令重作,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 證據目錄(示例):
1. 12345平臺工單及答復材料(含編號、時間、流轉記錄);
2. 武昌法院庭審筆錄/錄音錄像(證明“汪昌建當庭指控”);
3. 三級法院文書復印件((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民申6171號);
4. 相關醫療機構病歷、票據、費用清單(用于反證“騙保/篡改”不成立);
5. 傳播影響證據(如單位/學校通報、群發記錄、媒體報道等)。
- 程序性請求:如立案窗口不予受理,請求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以便依法救濟。
注意:以上為一般性法律信息與操作指引,非針對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涉及立案與訴由選擇的關鍵節點,建議攜全套材料當面咨詢律師,以降低“程序性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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