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河源連平的黃某某與肖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兒一女,其中7歲女兒欣欣(化名)因確診孤獨癥,至今還在讀幼兒園。今年3月,黃某某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訴請離婚。經詢問,黃某某、肖某某均同意離婚,但雙方表示僅同意撫養兒子,均拒絕撫養女兒。連平法院遂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法官特別強調,雙方即使感情不和,也應先行處理好子女撫養安排,切實承擔為人父母的責任。近日,法官對該案進行了回訪,了解到欣欣已在定期接受專業的康復訓練,爸爸媽媽雖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會和欣欣視頻通話,每個月還會約定好時間回家陪伴欣欣。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并非個例,四川、湖南等地也出現類似案例,父母因子女殘疾或疾病不能自理,而不愿承擔撫養義務。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自由并非毫無邊界。當婚姻走到盡頭,父母的選擇不僅關乎彼此,更深刻影響著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尤其是對于身心存在障礙、需要更多關愛的特殊兒童,父母的責任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連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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