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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淺井?大地外國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TEL:03?6272?9201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選擇前往日本投資、生活、工作、置業。同時,在日本發生的涉外繼承糾紛的數量也在逐年遞增。如果中國人繼承所屬中國國籍者(被繼承人)在日本的不動產或存款等遺產時,適用哪國法律事宜,弊所對此已經在刊登的「華人繼承日本房地產時的留意點」文章中進行了詳細闡述。
按照日本涉外案件的適用法律「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中文:《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的規定,在日本辦理繼承案件按照被繼承人(死亡人)的所屬國籍來決定適用哪國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的國籍是中國,無論繼承人的國籍如何,都將適用中國法律。
另外,日本的「通則法」第41條(反致)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所在國法律規定適用現地法時,則適用現地法律。也就是說,在日本擁有房地產的中國公民因死亡而出現繼承遺產時,根據日本「通則法」第36條的規定,適用中國法律,但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的規定,繼承房地產適用房地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最終還是依照日本法的規定實施繼承分配。這就是所謂的日本「通則法」第41條“反致”的內容。
本次弊所主要對中國人和日本國籍者姻親出現繼承遺產時的繼承順位、繼承份額及遺產稅金的問題進行簡要介紹,以供各位參考。
一、關于法定繼承的順位
原則上,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當被繼承人訂立有效的遺囑時,則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如果被繼承人在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且繼承人之間無法就遺產繼承達成協議時,通常適用法定繼承。但是請注意,日本的法定繼承順位與中國不同。
1、中國的法定繼承二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為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對于遺產原則上平均分配。上述繼承順位可以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繼承從
第一順位開始,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可能由第二順位繼承。
2、日本的法定繼承三順位
(1) 根據日本《民法》第89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人)的配偶是恒常繼承人,即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繼承權,同時還可根據其他繼承人(根據血緣關系遠近決定繼承優先)的情況,共同參與遺產分配。需要留意的是,只有依法登記結婚的配偶才具有遺產繼承權,未登記婚姻關系的同居伴侶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2) 以下是日本法律規定的配偶以外的繼承順位。若存在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則后一順位的繼承人則不能參與遺產繼承。
第一順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日本民法第787條、第779條、887條的規定,自2013年后非婚生子女雖然與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但需要辦領認領手續。若子女已故,則由其子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注: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替其繼承原應得份額。)
第二順位:父母或祖父母 直系尊親屬
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或孫子女的,則由其父母或祖父母與配偶繼承。需留意的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繼承順位優先于祖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代位繼承。
若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則由第三順位人繼承。若兄弟姐妹也已去世,則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二、關于法定繼承份額
日本的法定繼承份額規定也與中國不同。在中國,若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遺產,配 偶、父母和子女是均等分配遺產。但是在日本,根據配偶與其他不同繼承人共存的情況,法定繼承份額也不相同。
(1)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存時的法定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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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配偶,只有其他繼承人時的法定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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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配偶,無其他繼承人時:配偶單獨繼承100%的遺產。
三 關于日本的遺產稅
中國目前尚無遺產稅,但在日本,發生遺產繼承時,要對被繼承的遺產征收遺產稅。日本遺產稅的基礎控除額為3,600萬円。也就是說遺產總額為3600萬日元以下可免交遺產稅。
(1)征稅對象:包括不動產、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專利權、債權、人壽保險金、退休金等
(2)生命保險金、退休金,可計算免稅額。
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免稅額 = 500萬日元 × 法定繼承人數量,超過免稅額的部分需作為繼承財產計入課稅總額計算繼承稅。
(3)繼承前7年內從被繼承人處獲得的贈與財產
(4)遺產稅的計算方式:遺產稅=(各類資產-扣除項目-基礎控除額)×稅率
(5)扣除項目:債務負債、喪葬費、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還需要控除基礎控除額。另外還請注意在計算生命保險金的遺產稅額時需先扣除非課稅額,超過基數部分按累進稅率計算遺產稅。
(6)累進稅率表(每人課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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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對于一些小規模住宅用地或者事業繼承(即繼承的土地/房產用于經營事業且持續經營至申報期限)等,可能會有一些特殊優惠政策。
四 對在日華人、外籍人員等的建議
實務中,遺產繼承的處理較為復雜,尤其是涉外的遺產繼承案件。中日兩國法律對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的規定不同,因此,在發生糾紛時,先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何進行審理對繼承人的權利保護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日本制定的國際繼承“十年規則”(納稅義務的確定),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死亡人)均居住在日本境外,且在繼承開始前十年內未在日本擁有住所,則日本遺產稅僅對位于日本境內的資產征收,而不對位于海外的資產征收。其目的是防止通過短期遷出日本來規避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案及計算遺產稅金的實務中,如果出現問題建議事先聯系律師、會計師或稅務師團隊進行咨詢,以事前制定合規?合理的方案來保障最大化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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