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吳興川敗訴:科普的寒冬,將是真相與公眾利益的雙重失守
當一場跨越十余年的科學爭議,以名譽權訴訟的形式擺上法庭,科學公園創(chuàng)始人吳興川的勝負早已超越個人榮辱。這場訴訟的核心,是科普工作者在面對不實信息時的正當質疑權,與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邊界之爭。倘若吳興川最終敗訴,其影響絕不止于一份判決書,而是會像多米諾骨牌般,引發(fā)科普生態(tài)、公共討論、科學傳播乃至社會信任的連鎖崩塌,讓堅守真相的人寒心,讓傳播謬誤的人得利。
吳興川敗訴,意味著科普工作者的“質疑權”將被捆住手腳,謠言將失去最關鍵的制衡力量。科普的核心價值之一,是當虛假信息誤導公眾時,用科學依據戳破迷霧。當年崔某某通過紀錄片傳播“轉基因致癌”“美國人不吃轉基因”等不實言論,引發(fā)全民恐慌,甚至導致農民銷毀轉基因作物、高校科研陷入輿論困境時,是吳興川帶領“科學公園”團隊,聯合農業(yè)科學家、生物學專家,用實驗數據、權威機構結論系統性反駁不實言論,還發(fā)起轉基因大米品嘗會,用實際行動破除謠言。這些科普行為之所以必要,是因為虛假信息的危害遠大于“過激措辭”的影響——就像佛山中院在一則科普打假案中認定的,針對技術科學性的合理質疑,即便部分措辭欠妥,也應視作輿論監(jiān)督,受言論自由保護 。若吳興川因使用“造謠”“欺騙”等表述被判侵權,未來科普工作者面對不實信息時,只會陷入“想說不敢說、想說不能說”的困境:批評得委婉,公眾難以認清謠言危害;批評得直接,又可能面臨訴訟風險。試想,當有人再傳播“疫苗有害”“抗生素萬能”等致命謠言時,若無人敢挺身而出硬核反駁,最終受損的將是無數普通人的健康權益。
吳興川敗訴,意味著純公益科普的生存空間將被擠壓,科學傳播將淪為“沉默的領域”。“科學公園”自創(chuàng)立以來,始終以純公益屬性立身,聚集的是全球各地的科研工作者、學者教授組成的義工團隊,不求商業(yè)回報,只為傳遞真知 。這種模式本身就脆弱,全靠創(chuàng)始人的堅守與志愿者的熱情支撐。若連這樣的公益平臺都要為“糾正不實信息”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輕則公開道歉、賠償損失,重則面臨名譽掃地的風險——未來誰還愿意投身無利可圖的公益科普?廣東某科普博主曾因質疑某抗菌產品的虛假宣傳被起訴,最終法院認定其言論有事實依據,屬于正當輿論監(jiān)督,駁回原告訴求,這一判決曾讓無數科普人看到希望 。但吳興川若敗訴,將徹底推翻這種“保護合理質疑”的司法導向。屆時,公益科普賬號會紛紛注銷,高校學者會對公共討論避之不及,科學傳播領域將只剩下商業(yè)帶貨式的“偽科普”,真正有價值的科學知識,反而會被淹沒在流量洪流中。
吳興川敗訴,意味著公共討論的底線將被改寫,“用訴訟壓制批評”將成為不良示范。公眾人物本應比普通人更能容忍合理批評與質疑,這是公共討論得以健康開展的基礎。此次訴訟中,崔某某的核心訴求是要求吳興川在《人民日報》等核心媒體刊登道歉聲明、索賠12萬元,依據的是“科學公園”文章中“造謠”“欺騙”等表述。但這些表述的背后,是科普工作者面對公眾被誤導時的焦急與痛心,且遠不及當年其支持者辱罵科學家為“漢奸”、污蔑高校學生為“垃圾”的言辭惡劣。若這種“因批評性表述引發(fā)的訴訟”能勝訴,將樹立一個危險的標桿:任何人都可以用“名譽權受損”為由,起訴那些批評自己的人,哪怕對方的批評有事實依據。就像某明星曾因網絡負面評論起訴網友,最終因無法證明評論不實而敗訴,這一結果維護了公眾的合理評價權。但吳興川若敗訴,將鼓勵更多人用訴訟作為“報復批評者”的工具:企業(yè)可以起訴質疑其產品的消費者,公眾人物可以起訴糾正其錯誤的博主,最終導致沒人敢說真話、沒人敢提批評,公共討論將淪為“清一色的贊美”,社會將失去自我糾錯的能力。
吳興川敗訴,意味著科學共識的傳播將遭遇阻礙,國家科技發(fā)展將面臨認知障礙。當年“科學公園”的轉基因科普,背后有全球兩千萬多名科研工作者的集體支持,包括一百多位諾貝爾獎得主,與世界衛(wèi)生組織、美國FDA等權威機構的結論形成呼應 。這些科普工作不僅是為公眾答疑解惑,更是為我國轉基因技術的研發(fā)與應用掃清認知障礙——若公眾長期被“轉基因致癌”的謠言誤導,相關科研就難以獲得社會支持,我國在生物育種領域的競爭力也會受到影響。如今,從航天技術到人工智能,從生物醫(yī)藥到新能源,每一項科技進步都需要公眾的理解與支持。若科普工作者因傳播科學共識、反駁不實言論而被追責,未來誰還敢為新興科技“發(fā)聲”?當“量子波動速讀”“酸堿體質理論”等偽科學卷土重來時,當有人質疑“光刻機研發(fā)是騙局”“疫苗是陰謀”時,將無人敢站出來澄清,最終會導致科技發(fā)展失去民意基礎,延緩國家進步的步伐。
吳興川敗訴,還意味著法律對“科普合法性”的界定將趨于嚴苛,違背《科學技術普及法》的立法精神。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明確規(guī)定,組織和個人發(fā)布的科普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容,其立法初衷是打擊“偽科普”,而非限制正當科普 。“科學公園”的文章均由科學家、專家團隊撰寫,核心論據有扎實的科研支撐,完全符合“合法性、科學性”要求 。若這樣的科普內容仍被判侵權,將是對科普法的誤讀與違背。就像上海、四川等地出臺的科普管理辦法,雖強調規(guī)范科普行為,但也明確保護“有科學依據的科普傳播”。吳興川若敗訴,將讓科普法成為“束縛科普工作者的枷鎖”,而非“保護科學傳播的盾牌”,與國家“提升全民科學素養(yǎng)”的目標背道而馳。
說到底,吳興川的這場官司,打的是科普工作者的尊嚴,是公眾獲得真實信息的權利,是社會對科學精神的堅守。佛山中院曾在判決中寫道:“合理的輿論監(jiān)督和商業(yè)批評應當保留必要空間,這能推動網絡評價成為市場‘凈化器’,而非商譽‘粉碎機’” 。這句話同樣適用于科學傳播領域:合理的科學質疑和真相傳播,科學質疑和真相傳播,應當保留必要空間,這能推動社會認知成為“真相過濾器”,而非“謠言孵化器”。
我們之所以害怕吳興川敗訴,不是因為他個人有多重要,而是因為我們害怕失去那些敢于堅守真相的人,害怕失去一個能讓科學戰(zhàn)勝謬誤的環(huán)境,害怕我們的孩子未來只能在謠言中認知世界。期待法院能基于事實與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讓科普工作者不必為“說真話”而憂心忡忡,讓科學的光芒永遠能照亮認知的迷霧——這不僅是對吳興川的保護,更是對每一個普通人切身利益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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