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王某與李某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某為表誠意支付2萬元并注明該筆款項為 “定金”,后王某發現案涉房屋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辦理特殊行業行政許可證,無法滿足自身經營需求,遂與李某協商停止締約,并要求李某返還 2 萬元。請問王某是否有權拿回該筆款項?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從法律性質來看,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具有擔保屬性。根據《民法典》第388條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不成立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與李某僅達成締約意向,未就租金標準、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等租賃合同核心條款協商一致,主合同并未成立,定金合同失去依附的基礎,無法產生定金的法律效力。第二,從款項功能來看,定金的核心作用是擔保合同訂立或履行,適用《民法典》第587條規定的定金罰則,而預付款僅為預先支付的合同價款,無擔保和懲罰屬性。本案中,王某雖注明款項為“定金”,但雙方未明確約定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且合同未成立的原因是房屋無法辦理行政許可證,無法滿足王某經營需求,不可歸責于王某單方違約。第三,從責任承擔來看,因主合同未成立且不可歸責于締約雙方,李某占有該2萬元缺乏法律依據。基于公平原則和不當得利相關規定,李某應當將該筆款項返還給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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