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沈國棟與妻子王秀蘭育有一子沈強、一女沈芳。王秀蘭于1982年3月去世,沈國棟于2008年11月去世。
一號院登記在沈國棟名下。2005年,沈國棟曾起訴沈芳,要求確認一號院歸其所有。法院作出A號判決,認定宅基地使用權屬沈國棟,但房屋由沈芳出資所建,故判令沈芳搬出,沈國棟支付其建房補償款。該判決已履行完畢。
2005年4月27日,沈國棟留下一份《遺言》,載明:“某村我宅基地上的所有房產由我兒沈強繼承……我心愛之物由沈強繼承。”落款為“立言人 沈國東”,日期“05.4.27”,并有三位見證人簽名。
2023年,沈芳就一號院提起繼承訴訟,對《遺言》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筆跡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比對包括A號判決卷宗中沈國棟親筆簽名為樣本,出具鑒定意見:《遺言》簽名與沈國棟筆跡系同一人書寫。后因沈芳未繳費且去世,該案按撤訴處理。
沈芳去世后,其子女李偉、李娜作為法定繼承人參加本次訴訟,主張:
《遺言》名稱不是“遺囑”;
簽名“沈國東”與身份證“沈國棟”不符;
日期未寫完整年份;
內容處分了他人房產;
鑒定樣本多由原告提供,程序不公;
沈國棟立遺言時患有腦萎縮,行為能力存疑;
原告多年未主張權利,已超訴訟時效。
沈強則堅持《遺言》系父親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判令一號院歸其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院內全部房屋歸原告沈強所有;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遺囑效力不以標題命名決定
法律未規定遺囑必須命名為“遺囑”。只要內容體現處分身后財產的意思,即具備遺囑實質要件。
簽名與姓名差異不影響真實性
“沈國東”雖與身份證“沈國棟”用字不同,但結合農村習慣、歷史用名及筆跡鑒定結論,可認定為同一人。鑒定程序合法,已采納包括法院卷宗在內的權威樣本,被告未能推翻鑒定意見。
日期瑕疵不必然導致無效
雖僅寫“05.4.27”,但結合上下文及證人證言,可確定為2005年。此屬形式瑕疵,不影響整體效力。
遺囑內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
即便涉及他人房產的表述無效,關于一號院的處分仍獨立有效。
行為能力與訴訟時效主張不成立
被告未提供醫療證明證實沈國棟立遺言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效力,原告在前案中已及時出示,未超時效。
綜合背景印證遺囑真實性
沈國棟晚年由沈強贍養,沈芳已另有一處登記在其名下的宅院,結合農村“兒子繼承祖宅”的習俗,遺囑內容符合常理。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自書遺囑即使存在簽名用字不一致、日期未寫全、標題為“遺言”等形式瑕疵,只要能通過筆跡鑒定、證人證言、生活背景等綜合證據證明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有效。但為避免爭議,建議立遺囑時使用身份證全名、注明完整日期,并盡量采用公證或規范代書形式。
如您涉及遺囑效力認定、農村宅院繼承、兄弟姐妹房產糾紛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