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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前妻育有兩女王靜、王琳。2011年,王建國與李秀蘭再婚。2014年,因村集體土地拆遷,王建國作為戶主簽訂補償協議,并認購三套回遷安置房(均未取得不動產權證)。2020年,在一起家庭繼承糾紛調解中,王建國、李秀蘭、王靜、王琳及其他家庭成員共同達成一致意見:其中一套房屋由王建國與李秀蘭共同居住使用;一套歸王琳;另一套在王建國生前由其居住,去世后歸王靜。該調解方案經法院出具A號民事調解書確認。
2023年王建國去世后,王靜起訴要求李秀蘭騰退其應得的房屋,并主張分割王建國與李秀蘭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六分之一份額。李秀蘭則提交一份王建國于2020年10月所立《房屋繼承遺囑》,稱該房屋已明確由其個人單獨所有,并強調王靜、王琳從未履行贍養義務,不應享有繼承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1. 李秀蘭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王靜應得的房屋騰退交付;
2. 王建國與李秀蘭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李秀蘭繼續居住使用;
3. 駁回原告關于分割該房屋所有權的請求及其他訴訟主張。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2020年家庭各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實質上已對三套回遷房的歸屬作出清晰安排,雖因未辦產權證僅表述為“居住使用”,但具有確權效力。王建國所立自書遺囑經筆跡鑒定確認為其本人書寫,內容與調解協議一致,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村委會公章雖被證實不真實,但不影響遺囑效力,因自書遺囑無需第三方蓋章。至于是否盡到贍養義務,屬于道德或另案處理范疇,不影響法定或遺囑繼承資格的認定。
律師提示
1. 調解協議具法律效力:家庭成員在法院調解中就房產分配達成一致,即使房屋無產權證,也構成有效確權依據。
2. 自書遺囑重形式規范: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內容清晰即可,無需見證人或蓋章。
3. 回遷房繼承可先行確權:即便暫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法院仍可依協議或遺囑確認居住使用權,為后續過戶奠定基礎。
4. 再婚配偶權益受保護: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權利不因繼子女關系是否成立而自動喪失。
5. 證據保存至關重要:如對遺囑真實性存疑,應及時申請筆跡鑒定,避免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繼承人生前通過法院調解或自書遺囑對房產作出安排的,即使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只要內容明確、形式合法,法院通常會尊重其意愿。尤其在涉及拆遷安置房時,家庭成員達成的書面協議或遺囑,往往是確權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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