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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志明終身未婚,無子女。其父周振國早年與前妻育有一子(周志明)一女(周梅)。后周振國與吳秀蘭再婚,共同生育兩女:吳芳、吳靜。
周志明于2022年6月猝然去世,未留遺囑。其名下有一套102號房屋,系2009年與甲公司簽訂《多層住房認購協議》取得的回遷安置房,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辦理不動產權證。
外甥女林琳主張:舅舅周志明生前多次明確表示將102號房屋無條件贈與自己,并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及三位朋友的證人證言。周志明去世后,房屋由吳芳、吳靜實際占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02號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吳芳、吳靜辯稱:周志明未立遺囑,亦未簽訂書面贈與合同;所謂“贈房”僅有口頭或微信說法,不構成法律上的遺贈或贈與關系。吳秀蘭作為周志明的繼母,系其唯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吳秀蘭去世后,二人依法繼承相關權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琳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遺贈必須以合法遺囑形式作出
《民法典》明確規定,遺贈須通過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進行。林琳提交的微信記錄和證人證言,雖反映周志明有贈房意愿,但無法證明其作出了自書、代書、公證等有效遺囑,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遺贈。
不動產贈與需書面+登記才生效
即使視為生前贈與,根據《民法典》,贈與房產應采用書面形式,且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方發生物權效力。102號房屋既無書面贈與合同,也未完成過戶,贈與關系未成立。
原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
林琳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有效遺贈或贈與,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繼承問題不在本案審理范圍
吳芳、吳靜雖主張繼承權,但未在本案中正式提出分割請求。鑒于案由不同、當事人范圍不一致,法院認為房屋繼承問題應另行訴訟解決。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自然人欲將房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外甥、侄女、朋友等),必須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或書面贈與合同明確表達意愿。僅憑口頭承諾、微信聊天或他人轉述,難以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贈。尤其對于尚未取得產權證的回遷房,更需提前做好法律安排。
如您涉及遺贈效力認定、回遷房繼承、親屬間房產贈與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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