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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71期】
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現依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盧東華,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汝城縣三江口瑤族鎮三江口村四方排組。身份證號碼:431026198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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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2016)湘1026執162號
執行依據:(2015)郴民二終字第302號民事裁定書
執行標的:104600元及利息
懸賞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執行人:范歡,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汝城縣盧陽鎮長安村廣播樓組。身份證號碼:431026198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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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2019)湘1026執793號
執行依據:(2019)湘1026民初1438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 40000元及利息
懸賞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執行人:唐海波,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汝城縣盧陽鎮江頭村排子頭唐家組。身份證號碼:431026198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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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2015)汝執字第311號
執行依據:(2011)汝民重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 85430元及利息
懸賞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執行人:郴州市汝華生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縣三星工業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6395340****。
執行案號:(2020)湘1026執712號
執行依據:(2018)湘1026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522780元及利息
懸賞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懸賞條件及金額:
1、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本院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其中被執行人范歡為懸賞個人下落線索以及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對舉報人按根據該線索執行到位金額的5%予以獎勵;
2、舉報須符合懸賞執行的相關規定,禁止舉報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本院對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金額領取方式: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懸賞金。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舉報時間在先的第一位舉報人;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線索提供電話:0735-8234972(工作日上班時間)
需要注意:舉報人系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懸賞金。
汝城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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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歐陽煌
「編 輯」譚 娟
「審 核」詹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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