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準制定背景
上海《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管理上海市的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起到有力的支撐作用,同時促進了生活垃圾焚燒及煙氣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國家于2014、2019年分別發布《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及標準修改單,對術語定義進行了規范和統一,提高了對重金屬類污染物自行監測頻次要求。2019年、2021年國家又發布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固體廢物焚燒》,對于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為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減排nox等污染物,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理順國家和地方標準的關系、優化指標體系和管控要求,對標準進行修訂。
二
標準制定歷程
根據地方環保標準制修訂的有關程序,市生態環境局多次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公開征求意見,后續,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召開了標準技術審查會,專家組一致同意標準通過技術審查。
三
標準的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控制的工藝要求、排放控制要求、運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標準執行。
摻燒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各類鍋爐或工業爐窯,當摻燒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的30%時,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標準執行。
四
標準的限值
本標準修訂后,煙氣排放控制項目為顆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氨、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10項。與修訂前相比,增加了顆粒物日均濃度值、氨小時濃度均值。
限值方面,與修訂前相比,收嚴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的日均濃度值和小時濃度均值及重金屬類的測定均值。其中,考慮到部分早期建設的生活垃圾焚燒線缺少煙氣脫硝改造場地,對2017年1月1日前投運的焚燒設施規定了適度寬松的氮氧化物日均值。考慮到部分焚燒設施需要承擔一般工業固廢協同處置任務,對摻燒一般工業固廢量超過20%的焚燒設施規定了適度寬松的二氧化硫小時濃度均值。
規定非焚燒煙氣的其它類型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市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
標準的實施時間
新(改、擴)建企業自2026年3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7年3月1日起執行。
六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七
標準文本的獲取方式
標準頒布后,將會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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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玉潔
上觀號作者:上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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