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共同財富,受法律嚴格保護,然而在運城市平陸縣圣人澗鎮東韓窯村,卻出現了集體土地私賣、違法違規建設的現象。此舉不僅侵害了村民的集體利益,更觸碰了土地管理的法律紅線,厘清背后的責任主體,是解決問題、維護公平正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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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責任,當屬非法交易與建設的直接實施者。若經調查證實,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法定程序,擅自將集體土地出讓給他人,那么村委會及相關負責人需承擔直接責任。集體土地的處置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議定程序,任何私下交易的行為,都是對村民集體權益的漠視,相關責任人不僅要面臨黨紀政務處分,若情節嚴重、涉嫌犯罪,還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那些非法購買集體土地、違規開工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同樣難辭其咎。他們無視土地管理法規和城鄉建設規劃,私自開展建設活動,造成的違法建筑需依法拆除,違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也難逃刑法制裁。
屬地管理與部門監管的責任,同樣不容推卸。圣人澗鎮政府作為屬地管理主體,肩負著轄區內土地利用、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和監管職責。對于集體土地私賣、違法建設的苗頭性問題,鎮政府應及時發現、及時制止;若因巡查不力、監管缺位,導致違法行為蔓延,相關負責人需承擔失職失責的責任。平陸縣自然資源局是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門,對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非法占地建設等行為,負有法定查處義務,必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違法建筑,并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平陸縣住建局則要針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開展核查,對違反城鄉建設規劃的項目進行整治。
此外,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不可或缺。平陸縣紀委監委需緊盯公職人員在土地審批、監管執法等環節的履職情況,深挖是否存在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問題。一旦發現公職人員為集體土地私賣和違法建設充當“保護傘”,必須嚴肅追責問責,以強有力的監督筑牢集體土地保護的防線。
集體土地保護關乎民生福祉和鄉村發展大局,無論是直接實施違法行徑的主體,還是肩負監管職責的部門,都不能有絲毫懈怠。唯有各責任主體切實履職、嚴格執法,才能遏制非法侵占集體土地的亂象,守護好東韓窯村村民的共同財產。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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