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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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曾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16日,于2020年4月16日年滿50周歲。
江西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公司)系四川某項目二期總承包施工單位,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公司)系該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
曾某于2023年7月4日進場從事砌筑泥工工作,四川公司曾委托江西公司代發工資。
2023年10月28日,曾某在搭乘電動自行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導致住院治療。
隨后,曾某以江西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
曾某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江西公司、四川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確認其與兩公司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是否具備確認勞動關系及主張用工主體責任的主體資格。
一審判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已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起訴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因曾某出生于1970年4月16日,于2020年4月16日達到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曾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已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主體。
本案中江西公司已經將案涉工程勞務承包給四川公司,江西公司不可能與曾某建立勞動關系或為承擔曾某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
曾某如直接受四川公司招用,雙方建立的應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同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用工主體責任僅指該通知規定的情形,且用工主體責任中提供勞動一方應具有勞動法意義中適齡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現曾某不具有成立勞動關系以及要求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的主體資格,故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此外,一審法院指出,曾某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最終目的是要求確認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但即便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也不能反推出曾某與四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裁定駁回曾某的起訴。
提起上訴: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綜合實質用工因素,不應僅因年齡一概否定。
曾某上訴主張,勞動關系的認定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管理、指揮或監督,以及是否提供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等因素綜合確定,一審法院認定不存在用工主體責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二審判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符合起訴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曾某出生于1970年4月16日,于2020年4月16日已達到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曾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已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主體。
同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用工主體責任的前提是提供勞動一方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本案中,曾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故曾某不具有成立勞動關系以及要求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的主體資格,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曾某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8日
案號:(2025)川01民終27819號
【實務要點】
1、工傷認定的特殊性
雖然超齡農民工在特定條件下(如最高法行政庭答復情形)可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或獲得相應賠償,但這并不等同于法律上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限制
勞動者一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其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此后若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建立的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此前司法實踐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即使按照延退新政的超齡勞動者保障新規,也只能算是超齡用工關系,難以認定為純粹勞動關系。
3、用工主體責任的適用前提
建筑施工領域中“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其適用前提是提供勞動者具備合法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若勞動者已超齡,實務中通常認為無法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主張確認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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