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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豐臺區槐房一再生水廠板框車間污泥外運間
一工人不幸摔落受傷
近日
豐臺區人民政府發布了
一則受傷事故調查報告,快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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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4時18分,豐臺區槐房再生水廠板框車間污泥外運間,工人李某某在進行接泥作業時不慎從運輸車上摔落受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豐臺區政府成立由區應急管理局、豐臺公安分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區水務局、南苑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的“11·16”受傷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區監委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詢問筆錄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產權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槐房再生水廠,負責人:李某。
運營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負責人:孫某某。
運輸方: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二)相關合同情況
污泥運輸服務合同:2023年12月25日,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運營方)與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運輸方)簽訂了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2024年城區污泥運輸服務(標包Ⅱ)合同。服務地點:豐臺區槐房再生水廠,服務內容:污泥運輸等。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1月25日,李某某(傷者)女兒來我局反映:其父親于2024年11月16日在豐臺區槐房再生水廠工作時不慎受傷。2024年11月28日,我局會同南苑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工作人員前往事發現場調查了解后,并督促事發單位做好傷者治療及善后工作。經初核,2024年11月16日4時18分(監控時間),李某某(傷者)駕駛自卸貨車倒車進入槐房再生水廠污泥車間接料口準備接泥,4時20分李某某拿梯子登上車頂進行處理,4時22分李某某不慎從車上摔落地面,4時23分50秒有翻身動作,4時25分30秒試圖翻身坐起,4時28分左手撐地坐起穿鞋,4時29分試圖站立,4時35分雙腿跪地,4時36分在視頻畫面內消失,4時41分跪爬到車門處站起試圖上車,4時42分走到旁邊椅子處坐在椅子上穿鞋,隨后走到車門處上車,4時45分回到車輛駕駛室主駕位上,4時54分同班工友呂某某(明都運輸公司)到達現場與李某某溝通后上車將其扶到旁邊座位上,把車輛駛離污泥車間。隨后呂某某給調度員劉某某(明都運輸公司)撥打電話,稱污泥車間這邊有些狀況,李某某看著狀態不太好,需要過來看一下。5時許,調度員劉某某趕到現場,經與李某某溝通,傷者稱其頭暈不舒服,劉某某看著其狀況不太好,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李某某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救治。
事故發生后,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主要負責人均未按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報告事故相關情況,存在漏報事故行為。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發現后及時撥打120急救進行了救援,隨同120急救將傷者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進行救治。
(三)傷亡人員情況
事故造成1人受傷。姓名:李某某,男,河北省張家口人。經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診斷為:多發性大腦挫裂傷,右額顳頂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頂創傷性硬膜外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雙頂骨骨折,右顳骨骨折,右蝶骨骨折。目前在豐臺中醫醫院(南苑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后經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李某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善后情況:經跟進了解,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先后支付李某某手術、治療和住院等相關費用約90萬元,雙方未達成賠償一致意見。近期,我局收到區信訪辦轉來多封信訪人(馬某某)反映其丈夫李某某(傷者)在槐房再生水廠工作時受工傷一事的來信后,牽頭組織召開了相關部門和傷者家屬參加的善后協調會,多次與涉事單位和信訪人馬某某進行了溝通善后工作,并按照信訪規定,將事故調查情況進行了書面回復。目前,雙方還未能達成善后事宜,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起訴,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開庭。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依法調取相關物證、書證資料,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該起受傷事故因企業未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現場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工人李某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接泥車間進行接泥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傷者李某某的直接管理單位,未嚴格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且未對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2.李某作為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漏報事故行為。
(三)事故性質
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李某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致1人重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4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李某某(傷者)的直接管理單位,未嚴格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且未對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4版)標準,對該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李某作為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漏報事故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孫某某作為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漏報事故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產隱患及預防措施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切實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議措施:(一)北京明都運輸有限公司要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二)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污泥資源中心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監管體系與設施,全面排查并消除作業現場安全隱患。(三)區水務局和南苑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大對重點單位的安全巡查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警鐘長鳴!一紙報告,背后是血的教訓,安全生產,從來不是“麻煩事”,而是守護生命的“生命線”。 每一起事故背后,都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破碎。唯有將責任牢牢扛在肩上,將措施嚴格落到實處,才能避免類似悲劇重演,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平安回家。
信息來源: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
本文由豐臺早知道編輯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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