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一、利害關系人具有稅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上游企業被認定虛開,在具體行政行為對下游企業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時,下游企業可作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增值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復議前置、利害關系人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21-高院-再審
案件簡介
2018年,鼎鑒行公司向得宇行公司采購廢舊不銹鋼,取得2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4月19日,主管稅務機關向得宇行公司作出案涉《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其對外開具的400余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其中包含了開具給鼎鑒行公司的21份發票。鼎鑒行公司認為,案涉《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得宇行公司虛開發票,使得其面臨進項轉出和補繳稅款的不利后果,遂以利害關系人身份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以得宇行公司虛開專票行為屬于納稅爭議,應當復議前置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認為鼎鑒行公司非案涉稅務行政決定的相對人,不存在利害關系,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鼎鑒行公司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以案涉《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鼎鑒行公司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要旨
案涉《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鼎鑒行公司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鼎鑒行公司與案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合規要點
基于增值稅抵扣機制的運行原理,若上游企業的虛開行為對下游企業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則下游企業作為利害關系人,具有行政稅務訴訟起訴資格。
案例索引
鼎鑒行(廈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案再審行政裁定書,(2021)粵行再3號。本案被評選為2021年“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
二、經重審委審理的案件,訴訟中重審委所在稅務機關作第三人
——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審理,未將重審委所在稅務機關,同時其也是案涉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違反法定程序
關鍵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訴訟主體 法定程序 第三人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21-中院-二審
案情簡介
沈陽市第二稽查局于2016年11月作出《稅務檢查通知書》,決定對瑞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瑞遠公司存在利用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先后對其作出三次《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一次做出的處罰決定因未履行稅務機關內部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被復議機關沈陽國稅局撤銷并責令該局于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重新作出;第二次沈陽市第二稽查局明顯超出復議機關規定時限才作出處罰決定,同時存在未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問題,沈陽市第二稽查局自行撤銷上述文書。在履行了告知及聽證程序后,沈陽市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4月第三次作出處罰決定。瑞遠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復議維持。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一審確認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程序違法,但因未對瑞遠公司權利產生影響,故對其撤銷上述決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審認為一審遺漏當事人,撤銷一審,發回重審。
裁判要旨
因本案系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審理,故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即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同時其也是案涉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應該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審未將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列為本案第三人屬于遺漏當事人情形。綜上,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故撤銷原判決。
合規要點
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審理,法院未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同時是案涉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列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判決存在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例索引
沈陽瑞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二審行政裁定書,(2021)遼01行終283號。
三、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產生實際影響,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當事人便可提起行政訴訟,該利害關系包括經濟利益受到影響的各種情形
關鍵詞:出口退稅 委托代理 利害關系 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19-中院-二審
案情簡介
西安咸工與第三人之間簽訂了《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后第三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對第三人作出暫緩退稅決定。西安咸工對上述決定不服,其認為根據 2018年深圳仲裁委裁決,西安咸工應當向第三人返還其退稅款,即西安咸工為退稅款的實際繳納義務人,稅務機關處理決定導致其不能如期獲得退稅利益,故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西安咸工并非作出的暫緩退稅決定的行政行為相對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審撤銷原裁定,指令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起訴予以立案。
裁判要旨
只要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便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稅務機關作出的暫緩退稅的決定導致西安咸工無法如期獲得退稅利益,其財產權益受到實際影響,因此其是利害關系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合規要點
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其便可作為利害關系人提起起訴,其中利害關系并非限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包括導致經濟利益受到影響的各種情形。
案例索引
西安咸工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招遠市稅務局二審行政裁定書,(2019)閩01行終606號。本案被評選為2019年“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
四、司法拍賣買方對代繳稅款有異議,法院認定其非適格原告
——司法拍賣中,買方對代賣方繳納的稅款有異議提起訴訟,法院以其不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認定其不是適格原告
關鍵詞:司法拍賣 代繳稅款 利害關系 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19-中院-二審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中山市第一法院通過司法拍賣平臺對涉案房地產公開拍賣,陳炳輝以970,141.00元的競價拍賣成交。9月,法院裁定房地產歸陳炳輝所有,過戶應交稅費由其承擔。同年11月東鳳稅務分局向陳炳輝征收契稅2,9104.23元。12月,東鳳稅務分局向楊柳菊(涉案房地產預售備案登記其名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征收增值稅、附加稅費及個人所得稅共8,2461.98元,上述稅費已由陳炳輝代繳。陳炳輝認為涉案房地產應屬于一手房交易,不應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及個人所得稅,故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上述行政行為。陳炳輝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對涉案房地產是否構成一手交易以及稅費承擔主體等問題進行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陳炳輝并非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一審進行實質審查并作出判決不當,撤銷原判,并駁回陳炳輝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法院的不動產拍賣公告及拍賣合同中關于稅款的承擔約定并不改變稅收征收管理關系中的法定納稅人;同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需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該利害關系強調的是被訴行政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本次交易中稅負的承擔是基于拍賣合同約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并不對雙方稅負構成直接影響。因此,陳炳輝并非涉案稅收征收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及稅收征管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合規要點
在司法拍賣中,買方對于拍賣合同中約定的由賣方負擔,但由買方代繳的稅費有異議的,應當向組織拍賣的法院提出,由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或者由該稅費的法定納稅人即賣方向稅務機關提出。
案例索引
陳炳輝與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東鳳稅務分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楊柳菊稅務行政管理(稅務)一案行政二審裁定書,(2019)粵20行終1580號。
五、企業注銷后原公司股東可就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對已注銷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原企業股東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注銷 股東 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18-中院-再審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6日,十三維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銷。2015年11月,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十三維公司2009年至2011年間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其中:對其開具領購方與開具方不符的發票行為處50萬元罰款;對其少繳企業所得稅行為處一倍罰款186.36萬元。十三維公司股東丁海峰不服,提起訴訟。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丁海峰并非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人,也不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利害關系人,并非適格原告。后經再審,法院認定十三維公司已注銷,其責任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丁海峰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是行政處罰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裁判要旨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十三維公司已經于2012年注銷,其作為責任承擔主體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為原公司唯一的股東是該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具有對《處罰決定書》提起訴訟的權利。
合規要點
企業注銷后,原企業股東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具有適格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索引
丁海峰與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再審行政裁定書,(2018)京02行再3號。本案被評選為2018年首屆“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
六、檢察院對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公益訴訟
——檢察院以稅務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侵害國家利益為由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關鍵詞:不履行法定職責 檢察院 公益訴訟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訴訟主體資格-2018-基層法院-一審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起訴蘭州市稅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城關區檢察院訴稱,第三人恒基公司截止2007年共計完成銷售收入42,421,763.00元,應繳納營業稅2,121,088.15元,欠繳營業稅款1,440,651.69元。城關區檢察院曾于2017年4月7日向稅務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追繳恒基公司欠繳稅款。在城關區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后,恒基公司欠繳的稅款仍未追回,城關區檢察院認為稅務局怠于行使職責,使得國有資產處于流失狀態,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判決蘭州市稅務局履行法定職責,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追繳恒基公司欠繳營業稅款。
裁判要旨
稅務機關未依法及時采取檢查賬目、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扣劃銀行存款、扣押拍賣財產等有效措施,確保稅款征收到位,構成履行職責不完全。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合規要點
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可能對履職認定的標準存在偏差,檢察機關可能在滿足條件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院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索引
國家稅務總局蘭州市稅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甘7101行初125號。本案被評選為2018年首屆“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
七、稅務機關認定走逃(失聯)企業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稅務機關認定公司為走逃(失聯)企業,將其開具發票列入異常憑證,屬于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關鍵詞:認定 走逃(失聯)企業 過程性行為
案例編號:程序-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018-中院-二審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海南省第八稽查局對星辰公司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由于未聯系到該公司,遂認定星辰公司為走逃(失聯)企業。后,第八稽查局向海口保稅區國稅局作出便函,認為星辰公司存在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情形,屬于走逃(失聯)企業。為了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將該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請海口保稅區國稅局將該公司開具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推送至發票接收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星辰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第八稽查局行政行為違法并依法撤銷上述便函。
裁判要旨
稅務機關將星辰公司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并將其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以及將以上憑證推送至發票接收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的一系列行政行為屬于稅務機關內部行為和過程性行為,并不對外產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合規要點
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為走逃(失聯)企業,并將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抵扣范圍的行為,屬于過程性行為。在稅務機關未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如果納稅人認為上述過程性行為違法,需在稅務機關作出最終的處理決定后,按照法律規定以最終的處理決定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上述過程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作為最終處理決定是否違法的理由。
案例索引
海南星辰藥業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八稽查局其他行政行為二審行政裁定書,(2018)瓊01行終148號。
文章來源:杰稅觀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