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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類案件案由的調整成為焦點,包括新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數據糾紛等新興領域案由,細化完善專利類型與商業秘密保護分類等,引發知識產權界廣泛關注。
作者 | 布魯斯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中,知識產權類案件案由的調整成為焦點,包括新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數據糾紛等新興領域案由,細化完善專利類型與商業秘密保護分類等,引發知識產權界廣泛關注。
一
修正背景:順應時代需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來,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知識產權事業蓬勃發展,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攀升,新型糾紛不斷涌現。5G、物聯網等技術推動下,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成為行業痛點;數字經濟發展中,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屬爭議日益增多;商業秘密侵權則因技術與經營信息區分模糊,司法實踐中亟需更精準的案由指引。與此同時,2020年民法典頒布后,國家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一系列法律相繼制定或修訂,對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工作,自2000年首次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并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以來,已多次進行修正和完善,包括2008年正式制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特別是2020年,為確保民法典的統一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案由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審判實踐的變化,新型民事糾紛層出不窮,原有案由體系已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因此,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第三次修正勢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啟動第三次修正,其中重點針對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新興糾紛與細化需求進行調整。
二
首次增設多個知識產權相關糾紛案由,進一步細化精準
本次修正中,知識產權類案件案由的修改尤為引人注目。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知識產權相關案由進行了全面梳理和細化,旨在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精準度和有效性。
1. 首次增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一級案由,適應數字經濟發展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日益凸顯。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頻發。為此,修正后的案由體系特地首次增加一級案由“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并分為“數據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兩個二級案由;同時進一步細化了數據權屬、數據合同、侵害數據權益以及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等具體案由。
此前,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僅為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此次為連升兩級;而數據糾紛更是首次進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便被確定為第二級案由。這凸顯了人民法院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等新型民事糾紛案件的高度重視。
這些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審理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更明確的維權路徑,有助于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2. 首次增設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三級案由,應對新技術挑戰
隨著5G、物聯網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日益增多。這類糾紛涉及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處理難度較大。為此,修正后的案由體系首次增設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三級案由,并細分為“侵害標準必要專利權糾紛”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
在2020年修改的現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由僅有三級案由“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一個四級案由“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對應于此次新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新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項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此次修改則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首次成為三級案由。
這一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更加精準地把握案件性質,平衡雙方利益。同時,也為標準實施者提供了更明確的維權路徑,有助于促進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與權利保護之間的平衡。
筆者注意到,學術界此前有觀點認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兼具侵權糾紛特征與合同糾紛特征,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歸為合同糾紛更為合適。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兼具侵權糾紛特征與合同糾紛特征。……通過談判磋商和利益訴求剖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爭議本源,可知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衍生于確認以何種條件達成許可協議的利益之爭,其爭議實質指向對許可條件的確認。相較于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認定為侵權糾紛,將其認定為合同糾紛更能凸顯技術標準這一特殊語境下資源配置的目的性、秩序性與合理性,同時具有三重訴訟價值:其一,可將對善意的考察納入損害賠償數額計算,引導談判雙方回歸雙邊善意談判框架;其二,有利于限制禁令救濟的泛化適用,從而有效規避禁令救濟的異化風險;其三,為臨時許可制度提供合理性基礎,從而為此類糾紛探尋更為良性的解決方案。 張廣良 喬子軒,公眾號:知識產權雜志
不過從目前新公布的案由規定來看,這種劃分方式短時間內還不會被法院采用,未來是否會作進一步調整仍有待觀察。
3. 細化專利權領域案由,強化專利保護
在專利權領域,修正后的案由體系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了分類細化。例如,將原有的“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細化為“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并進一步細化了各類專利糾紛的具體類型,如假冒專利、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專利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等。
這種分類更貼合專利類型的差異,例如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不同,細化后便于法院針對性審查侵權認定。這一修改不僅有助于法院更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更快速地定位爭議焦點,提高審判效率,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更明確的訴訟指引。
4. 首次增設“地理標志侵權糾紛”三級案由,護航特色產業發展
地理標志作為“土特產”的知識產權標識,是地方特色產業的核心競爭力。近年來,“五常大米”“陽澄湖大閘蟹”等地理標志侵權糾紛頻發,但此前司法實踐中常因案由模糊導致裁判尺度不一。此次修正首次將“地理標志侵權糾紛”增設為三級案由,明確了地理標志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權利邊界。
例如,若某企業未經許可在非產地生產的大米上標注“五常大米”地理標志,權利人可直接以“地理標志侵權糾紛”提起訴訟,法院可依據案由快速審查侵權認定,避免此前因案由籠統可能導致的舉證困難,有力保護地方特色產品的品牌價值。
5. 首次增設“藥品專利鏈接糾紛”三級案由,破解醫藥領域交叉爭議
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是平衡原研藥企業與仿制藥企業利益的關鍵機制,涉及藥品上市審批與專利有效性的交叉問題。近年來,隨著醫藥行業創新加速,原研藥與仿制藥的專利糾紛日益復雜,如仿制藥申請人是否落入原研藥專利保護范圍、是否構成“Bolar例外”等爭議頻發。此次修正首次增設“藥品專利鏈接糾紛”三級案由,涵蓋了藥品注冊申請中涉及的專利確權、侵權判斷等核心爭議。
例如,某仿制藥企業在申報上市時被原研藥企業起訴專利侵權,法院可依據此案由快速梳理藥品審批與專利保護的交叉事實,縮短審理周期,促進醫藥行業的創新與可及性平衡。
6. 首次增設撤銷后返還費用糾紛案由,完善權利救濟鏈條
在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領域,權利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權利人此前繳納的年費、登記費等費用的返還問題長期缺乏明確案由指引,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標準不一。此次修正首次增設“植物新品種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后返還費用糾紛”兩個三級案由,明確了權利被撤銷后費用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例如,某企業的植物新品種權因審查疏漏被宣告無效,其此前繳納的年費可通過“植物新品種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糾紛”案由主張返還,法院可直接依據案由審查費用繳納的合法性與返還條件,避免了此前因案由缺失可能導致的維權障礙,完善了知識產權權利救濟的全鏈條保護。
7. 強化商業秘密保護,增設相關案由
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頻發,影響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和市場競爭力。為此,修正后的案由體系在第二級案由“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項下增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技術秘密”“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經營秘密”,并在第三級案由“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項下增加“確認不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確認不侵害經營秘密糾紛”。
而現行《民事糾紛案由規定》中已有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三級案由“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及其下兩個四級案由“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以及“知識產權合同糾紛”項下三級案由“商業秘密合同糾紛”及其下四個四級案由“技術秘密讓與合同糾紛”“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經營秘密讓與合同糾紛”“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仍然保留不變。
這些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時,加大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也為被侵權方提供了更全面的維權手段,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
新《規定》與時俱進,引領知識產權保護新趨勢
除了上述具體案由的修改外,本次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知識產權領域還呈現出許多新變化和新亮點。
1. 強調案由的實用性和便捷性
本次修正嚴格遵循實用性原則,案由體系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充分考慮了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實踐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案由表述更加簡潔明了、方便實用,既便于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進行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
2. 注重案由體系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修正后的案由體系以民法學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橫向體系上,通過總分式四級結構的設計,實現了案由從高級(概括)到低級(具體)的演進。這種科學、系統的案由體系有助于法院更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提高審判效率。
3. 突出對新興領域的保護
隨著新技術、新產業的快速發展,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日益增長。本次修正后的案由體系充分考慮了這一需求,增設了大量與新興領域相關的案由,如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數據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等。這些修改填補了新興領域的司法空白,避免了“同類糾紛不同案由”的混亂,有助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應對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為創新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三次修正,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體現。這些調整不僅是對案由的簡單增減、對過往規定的完善,更體現了司法對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的精準回應,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向“精細化、時代化”邁出關鍵一步。修正后的案由體系更加科學、系統、實用,有助于法院更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更明確的維權路徑,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展望未來,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和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將面臨更多挑戰和機遇。新案由在審判中的應用有望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效能進一步提升,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圖片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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