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訊 在緩刑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管規定,且一年內兩次實施盜竊!日前,平遠縣社區矯正對象姚某某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2024年8月,姚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轄區司法所為其量身定制矯正方案,持續開展教育幫扶。然而,姚某某把緩刑考驗期當作“違法豁免期”,將監外執行視為“法外特權”:2024年11月、12月,因“人機分離”“不假外出”,被平遠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兩次訓誡;2025年7月、11月,因參加集中教育無故遲到,被司法所兩次處罰;2025年1月、11月,因一年內兩次實施盜竊,被公安機關兩次行政拘留。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誡與警示,姚某某表面聽從,依然我行我素。
獲悉姚某某再次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后,平遠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立即啟動提請撤銷緩刑程序,會同轄區司法所全面梳理其處罰及談話教育等材料,形成完整證據鏈。2025年11月26日,平遠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組織召開由轄區司法所、派出所、延伸管教警察及矯正小組共同參與的集體評議會,平遠縣人民檢察院全程列席監督。經評議,一致認為姚某某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且一年內兩次以相同手法實施盜竊,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關于撤銷緩刑的法定條件。當日,縣社區矯正管理局依法向平遠縣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
2025年12月10日,平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多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目前,姚某某已被依法收監執行。
本案為社區矯正對象敲響了警鐘。司法行政機關強調,社區矯正作為刑事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賦予的嚴肅性和強制約束力。社區矯正對象唯有敬畏法律、真心悔改,才能走向新生、重歸正軌;倘若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必將面臨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梅州日報記者:李盛華
通訊員:凌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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