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計算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全面規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尺度,統一保險理賠、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司法裁判標準,提高糾紛多元化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經研究,制定《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本標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公安機關、調解組織應當按照上述標準開展調解工作,提高調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級法院應當適用上述標準審理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本標準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標準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標準。本標準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試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審監二庭、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省司法廳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一處。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司法廳
2025年11月28日
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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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法院審判監督二庭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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