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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簡介
某大陸公司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澳大利亞注冊商標“FLORTé”,商標權利人在收到撤銷申請后,向注冊官申請啟動針對撤銷申請人提供費用擔保的程序,要求大陸公司提供費用擔保。注冊官審核申請后,批準啟動了該項程序,不使用撤銷申請程序也同時進行,最終因撤銷申請人放棄提交抗辯意向通知,不使用撤銷申請程序終止,費用擔保程序也隨之終止。
02、費用擔保制度概述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制度(下稱“本制度”)目前廣泛存在于國際商事仲裁領域,尤其是普通法國家中。本制度最初起源于羅馬法中“用于支付判決款項的保證金(Cautio Judicatum Solvi)”的概念[1],我國大陸地區目前無相關制度。《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費用擔保”為“在實踐中,被告可以要求居住地不在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原告提供擔保,用于支付可能判給被告的訴訟費用(In practice. A security which a defendant in an action may require of a plaintiff who does not resid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for the payment of such costs as may be awarded to the defendant.)”[2]
03、澳大利亞商標體系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文基于一件澳大利亞商標不使用撤銷案,探討商標領域中本制度在實踐中應用情況及費用是如何構成的。在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下稱《商標法》)、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條例》(下稱《條例》)以及澳大利亞《商標實踐與程序手冊》(下稱《手冊》)中均有獨立章節明確詳細闡述對本制度的法律規定,本文探討的本制度中費用的構成,《條例》中關于費用、支出和津貼的附表8(Schedule 8—Costs, expenses and allowances)中的第一部分有明確的官方指導參考。
《商標法》第222條規定[3],如果某主體既不在澳大利亞居住,也不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其根據本法提出反對或根據本法第9部分向注冊官(Registrar)申請將商標從注冊簿中移除,注冊官可以要求該主體提供程序的費用擔保,如果未提供擔保,注冊官可以終止該程序。
《條例》第17A.73條[4]是《商標法》第222條的等效規定,只是調整對象從澳大利亞本國商標換成了馬德里指定澳大利亞的國際商標。《條例》的附表8[5]第一部分的表格詳細列明了反對類程序的各個步驟以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經評估測算后,建議費用擔保程序申請人可主張的每一步驟的最高金額。這一附表在實務中也是多數申請人主張費用具體金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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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條例》附表8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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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條例》附表8第一部分
《手冊》第55章第7節[6]非常詳細闡述了在澳大利亞商標反對類程序中,費用擔保制度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情況。在商標程序中要求提供費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筆由注冊官代為保管的資金,以便程序的勝訴一方在勝訴時可以獲得該筆資金。程序結束后,如果未判決要求提供擔保的一方承擔程序費用,則該款項將全額退還給該方。實踐中,這一程序多數啟動是因為參與程序的當事人的申請,注冊官本身通常不會主動啟動費用擔保程序。
04、實務案例
在該起澳大利亞不使用撤銷案中,商標權利人向注冊官申請啟動了費用擔保程序,具體案件的進展如下:
撤銷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對被申請商標提起不使用撤銷申請(Removal of registration for non-use),2025年1月23日商標權利人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交反對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oppose),2025年2月21日商標權利人提交理由及細節詳情的陳述(Statement of grounds and particulars),陳述中指出商標權利人注意到撤銷申請人并非是澳大利亞當地企業,根據《商標法》第222條,向注冊官申請應對撤銷申請人實行費用擔保,并提出根據《條例》中的附表8,撤銷申請人應提供總計9550澳元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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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本案商標權利人主張的費用擔保費用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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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本案商標權利人主張的費用擔保費用構成
2025年2月24日,注冊官向撤銷申請人發出有意要求其提供費用擔保的通知(Registrar’s intention to issue notice requiring the giving of security for costs),告知自通知簽署日起,撤銷申請人有14天時間對擔保金額發表意見,或者指出注冊官不應行使這一裁量權的其他情況。撤銷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提交的形式給出意見,或可以要求聆訊,并親自進行陳述。
2025年2月28日,注冊官向撤銷申請人抄送了商標權利人于2025年2月21日提交的理由及細節詳情的陳述文件,告知其下一步需要提交抗辯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期限為自通知抄送之日起一個月內,并提示這一步驟必須進行,否則被申請商標將不會被撤銷。注冊官進一步告知撤銷申請人 ,在其提交抗辯意向通知后,商標權利人有自收到抗辯意向通知起三個月的時間提交支持性證據。在理由及細節詳情的陳述中,商標權利人表示被申請商標在澳大利亞的首次使用日期為 2011 年 7 月 21 日,此后其一直持續在澳大利亞使用該商標進行營銷、廣告宣傳以及生產相關商品和提供與申請內容相關的服務,直至現在。
2025年3月17日,監督聆訊官(Supervising Hearing Officer)向撤銷申請人發來正式要求提交費用擔保的通知(Notice requiring Security for Costs)。通知表示,由于撤銷申請人未對2024年2月24日的通知提出任何意見,所以監督聆訊官要求撤銷申請人于收到本通知的兩個月內繳納9550澳元作為擔保。若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擔保金,相關程序將被終止。擔保金款項將一直由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保管直至相關爭議最終解決。
2024年4月4日,由于撤銷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抗辯意向通知,商標權利人的反對撤銷程序成功,商標不使用撤銷程序終止,爭議商標不會被撤銷。
05、啟示
費用擔保制度作為普通法國家商事領域廣泛存在的一項制度,在商標領域中,多個普通法國家也在當地的商標法及其它商標相關條例中規定了實行這一制度的程序。本文案例展示了在澳大利亞實行這一制度的相關程序在實務中的應用情況。程序法中的主從關系在本案中有所體現,費用擔保程序作為一個臨時保全性質的程序,依附于反對撤銷程序,而反對撤銷程序又依附于不使用撤銷程序,所以當主法律行為終止,作為從法律行為的費用擔保程序雖未到最終截止日,也隨之終止,官方流程最終顯示為“discontinued”。
《條例》第21.13條指出費用裁定的標準可根據附表8進行,本案中費用的構成即是按照這一表格中的內容計算。表中詳細列明了澳大利亞商標領域反對類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會遇到的所有步驟以及經過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測算評估后的各步驟的具體費用或明確費用范圍,根據實務中所收到的官文,在注冊官向撤銷申請人抄送理由及細節詳情的陳述文件的通知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明確表示附表8中的指導金額為費用擔保程序申請人所能主張的最高金額或金額范圍。可以看出,費用擔保制度所設置的目的是補償性的,所擔保的費用是補償勝訴一方的支出,而非懲罰敗訴方。附表8在實務中廣泛應用也體現了在澳大利亞,商標領域的費用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程序中所能主張的費用金額也已經法定化和標準化。本案中,商標權利人所主張的費用中,除規定聆訊費用為聆訊官費,其它步驟的費用均嚴格借鑒了官方指導參考附表8中個步驟的費用或費用區間,官方指導費用存在區間的情況,商標權利人所主張的具體金額也應是符合其所聘請的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從業資歷的。
本制度在眾多普通法國家商標領域均存在,實務中也有所應用,且為大陸地區商標法律中未實行的制度,非常值得研究。普通法國家有眾多發達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多數是我國出海企業的目標國,商標法律的差異如不能清楚知曉,會增大出海企業商標確權維權的難度。如在大陸地區,針對已注冊的商標提起不使用撤銷以后,商標權利人沒有類似申請費用擔保程序這種有一定反制性的臨時保全措施給予撤銷申請人加重負擔,制造難度,如果不了解目標國有此類擔保性質的程序,遇到的時候會茫然無措,迅速應對更無從談起。本案中,撤銷申請人最終并未應對注冊官簽發的有意要求其提供費用擔保的通知,實踐中如需應對可考慮通過要求商標權利人完整提供本案所涉律師費的所有賬單,通過審核相關證據,對其所主張的具體金額提出異議,從而請求注冊官裁定降低商標權利人所主張的金額。
雖然本案未能進行完所有程序,但依然能夠在已發生的有限步驟中得以窺之澳大利亞商標領域中的費用擔保制度如何在實務中應用,了解相應程序及實施細節。另外,適當了解普通法的知識對于出海非常必要,本案官方指導費用的表格附表8中,各步驟中存在很多普通法相關知識,如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也直接體現在了費用上,若沒有足夠的普通法知識,恐怕找到一些官方資料也無法理解。當然,這一情形也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出海企業可考慮在目標國家成立子公司,以當地子公司的名義申請當地商標,以規避此類制度的應用。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商標注冊人沒有提供使用證據,或提供的使用證據不被采信,則商標會被撤銷。為此,撤三程序成為了眾多商標申請人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掃除在先障礙、增加自身注冊機會的重要途徑,但對于將商標正常投入使用的商標權利人而言,高頻次地應對他人的撤銷申請,其商標管理的難度大大增加,舉證負擔日益加重。今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對撤銷程序進行優化,對惡意撤三進行打擊,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難以根治和杜絕。澳大利亞等國的撤三程序及費用擔保制度,能有效遏制低成本的惡意騷擾。這為我國完善商標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參考,是否未來商標法修訂時引入,值得進一步探討。
注釋:
[1]方祉一.論我國國際商事仲裁中費用擔保制度的確立[D].福州:福州大學,2018
[2]Black's Law Dictionary, https://www.latestl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5/04/Blacks-Law-Dictionery.pdf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3]Trade Marks Act 1995,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969/asmade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4]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Australia,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2883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5]同尾注4
[6]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7.-security-for-costs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胡英鑫 陳燕 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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