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代證券交易制度在中國確立以來,金融行業當中的股評通過電視和互聯網影響著中國股民的決策,甚至在有些時候影響了某些股票的走勢。究其原因,是金融行業當中的部分“名嘴”,利用其在公眾當中的知名度影響股價,從而影響股價,達到操縱證券市場并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在我國已經有過數十起行政、刑事處罰案例,對于我們認識“搶帽子”行為的違法性有一定的幫助。
搶帽子行為的內涵
搶帽子這一行為相較于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來說并不復雜,被認定為一種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證券市場從業人員利用自身對社會公眾、資本市場的影響力發表言論,比如對股票的公開發行人進行公開評價,對某只特定的股票的行情做出虛假的分析,從而影響股民的投資決策,于是影響了股票的資金流入和流出,股票的價格走勢隨之受到影響,行為人提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從中賺取利益。
“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不僅案發眾多,甚至引發了系統性風險。2005年《證券法》頒布之時,對于操縱證券市場的7種行為并未列出“搶帽子”,更無相關規定給這種行為進行定性,對于查處“搶帽子”造成了不小的障礙,以至于2005年-2007年案件頻發。為了給這種違法行為的查處掃清障礙,2007年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指引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了定性,“本指引所稱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在此之前,對于“搶帽子”這一行為到底是屬于內幕交易還是操縱證券市場仍然存在爭議。但是《指引》的出臺,確定了“搶帽子”是屬于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搶帽子”完全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的特征,即使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制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搶帽子行為的認定以及處罰
(一)搶帽子的行政違法性判斷
2007年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該文件雖是作為內部查處案件的操作指引,不屬于法律法規,不過從《指引》中能夠看到證監會對“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的執法立場。《指引》第35條規定“本指引所規定的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中介機構、專業咨詢機構以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已經公開作出相關預告,不視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二)搶帽子的刑事違法性判斷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類似,二者都規定了四種操縱證券市場的情形,第四類同樣是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該罪是情節犯,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條件。2010年5月1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在第三十九條針對操縱證券期貨罪規定了八種立案追訴的情形,其中(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面對搶帽子行為投資者如何保護自己?
(一)警惕免費的薦股行為
搶帽子行為的本質特征,就是利用“股評專家”的影響力。從以上列舉的搶帽子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搶帽子的套路在于:一是他的粉絲多;二是平臺多,既有電視,也有網絡直播;三是他的水平還“比較高”;四是薦股還不收錢。就投資者而言,尤其不要相信天下有免費掉下來的餡餅,這一點非常重要。
(二)積極參與訴訟
《證券法》第55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7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指派公益律師,代理投資者楊某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境內首單證券市場操縱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恒康醫療案。2019年底,法院判決投資者楊某勝訴,獲賠經濟損失。此乃國內第一起投資者因操縱市場遭受損失而成功獲賠的案件,也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全程指派公益律師介入的案件,意義十分重大。搶帽子行為是操縱證券市場之一種,投資者遭受損失時,當然有權起訴相關當事人。
(三)善用“有獎舉報”制度
通過吸取美國證券監管的經驗,我國證券舉報獎勵制度在2014年建立,今年初,證監會修訂《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最高獎勵可達到60萬元。該制度建立以來,已經有多起通過舉報人提供線索而引出的影響較大的案件,證監會均按規定向舉報人兌現了獎勵。對于我們投資者來說,如果平時注意保存證據,自己上當受騙時可向監管機構進行舉報,既履行公民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神圣職責,又可按規定獲取舉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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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成都投融資法律事務部成員 彭小靜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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