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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員工因履職失誤造成公司損失,企業扣減工資補償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員工認為此舉屬“無故克扣”,企業則覺得是“合理追責”,雙方爭議頻發。究竟何種情形下扣工資合法?賠償比例與扣除標準又有何限制?對于此種情況,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星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員工致損后工資扣除的合法性要點,供大家參考。
工資合法扣除的前提條件
企業扣減工資以彌補損失并非隨意可行,需同時滿足法定前提,缺一不可。這是平衡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的核心要求。
1、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需證明損失確系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且為直接經濟損失,間接損失通常不納入賠償范圍。《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也明確,勞動者僅對因其過錯導致的生產經營直接損失承擔責任。
2、有合法依據支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要么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要么企業規章制度有相關規定,且規章制度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協商確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3、勞動者存在過錯。過錯程度需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失職因企業應承擔經營風險,不構成賠償前提。司法實踐中,會結合崗位職責、操作規范等綜合判斷過錯程度。
工資扣除的法定限制規則
即便滿足扣除前提,企業扣減工資也需遵守嚴格的法定限制,避免過度追責損害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
1、賠償比例合理。法律未明確統一比例,但司法實踐中需結合勞動者工資水平、過錯程度、企業管理責任等綜合判定。通常賠償比例不宜過高,以不顯著影響勞動者正常生活為原則,一般不超過損失總額的30%。
2、月度扣除限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一底線不可突破。
3、不得變相處罰。扣除工資的性質應為損失賠償,而非行政處罰。企業不得以“罰款”名義變相加重賠償責任,如約定“損失100元罰500元”等超出實際損失的條款均屬無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但若企業系合法扣除工資,勞動者以“克扣工資”為由辭職主張補償,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裁判規則。
結語:
員工致損扣工資需滿足因果、依據、過錯三前提,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月扣不超當月工資 20% 且不低于最低工資,比例通常不超損失 30%。合法扣除時,員工以 “克扣” 辭職要補償難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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