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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購買不到一個月就被撞,
能主張貶值損失嗎?
維修期間造成的停運損失能主張賠償嗎?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萬某為其名下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三者險。2025年2月2日,萬某與陳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陳某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萬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陳某駕駛的車輛進行維修,共維修18天,產生維修費18700.4元,該款已由被告保險公司理賠。萬某委托鑒定機構對陳某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停運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貶值損失為16000元,在春運期間運營收入為600元/天(該車由陳某于2025年1月7日出資購買并從事營運,已包含每天客運成本)。
因雙方協商未果,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貶值損失、停運損失等共計30000元。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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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輛的貶值損失及停運損失是否得到支持及承擔賠償責任主體。
案涉車輛購買不到一個月就遭遇事故受損較重,維修費用已占購車價格15%,作為新車,雖然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價值與無事故車輛相比確有大幅下降;同時案涉車輛屬于客運運輸的營運車輛,該車受損后維修期間,確實造成車輛營運損失,在此情況下應對車輛貶值損失及停運損失給予賠償。
案涉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且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萬某已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對當事人已發生法律效力,對上述損失應由直接侵權人萬某承擔。
本案中,案涉車輛經鑒定機構確定其貶值損失為16000元,在春運期間運營收入為600元/天(包含每天客運成本),維修期為18天,因案涉車輛為新能源純電車,運營成本較低,法院判令萬某向陳某賠償貶值損失16000元、停運損失10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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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在發生事故后,經過維修使外觀恢復,可繼續使用,但因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作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造成的車輛價值降低部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主要考慮:
第一,維修后零部件以舊換新可能存在溢價,導致損益相抵問題;
第二,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第三,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第一,新車運行時發生事故,經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可能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壽命和狀況,可酌情賠償貶值損失;
第二,待售新車因交通事故受損,即使修復后,其市場價值必然降低,貶值損失具有確定性,屬于直接損失,可支持賠償;
第三,車輛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經維修后性能差距顯著,失去原有特定屬性,可考慮賠償。
供稿:易蕾
編輯:彭晶晶
初審:艾方方 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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