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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網絡熱議的"警車上下來3人未穿警服牽著寵物狗"一事,在相關地方的兩級公安均對媒體"拒絕回應"之后,16日凌晨1點10分,以"情況通報"的方式迎來了處理結果。這份通報由承德市圍場縣公安局發布,確認涉事輔警時某存在"警車私用"的違規行為,已依紀依規解除其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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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顯示:12月11日,圍場縣河西派出所輔警時某因公駕駛警車前往承德市區,時某的母親和妻子搭車同行。時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務用車和警車管理相關規定,已依紀依規對時某給予解除勞動關系,并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事件起源于一則網絡爆料。網民發布的視頻顯示,一輛車牌為"冀H1288警"的警車停靠在承德縣下板城鎮文博天合園5號樓附近,駕駛員與兩名女子下車后徑直走進一家水果店,三人均未穿警服,其中一人還牽著一只寵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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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承德縣公安局督察部門回應稱,已接到相關投訴,調查發現該車輛屬于圍場縣公安局,不由該局管理。記者隨后分別就此事致電圍場縣公安局及承德市公安局,但相關工作人員均"拒絕回應"。
警車私用、公車私用,是備受公眾關注的議題。公開報道顯示,僅今年以來,就至少有3起相關事件引發關注和熱議。最近的一起發生在11月,河南漯河一村民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稱,有人"開著公務車上墳"。但根據漯河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的回應,實際情況是該局工作人員在執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再往前追溯3個月,有網民舉報稱,發現一法院車輛停在內蒙古草原上,還有人下車拍照。對此,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稱:該局干警當天去內蒙古海拉爾執行任務,中途休息時順便幫助游客拍了個照。
這兩起事件看來都是誤會,但在9月份的廣東英德,被網民投訴的"開警車逛山姆超市購物"事件中,確實存在著公車私用的情況。這也表明,公眾對于"公車使用正當性"的關心,并不是毫無根據。公眾不是不讓用公車,而是怕公車被私用、被濫用。而官方的迅速回應,既展示了公眾監督的力量,也體現了相關部門回應輿論的效率和透明度。
那么,警車的使用,應該遵循什么規定?輔警單獨駕駛警車出行,合規嗎?
記者梳理發現,根據公安部最新修改的《警車管理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該規定將于今年12月29日起正式施行,而此前的相關規定中,因輔警無獨立執法權,而無權駕駛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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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同時明確,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的,可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此外,人民警察駕駛警車到異地執行職務的,應當遵守有關辦案協作的規定。
事實上,在新修改的規定出臺前,基于基層派出所警力不足等現實情況,不少地方都曾出臺"輔警管理條例",例如:新疆、江蘇、廣東等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勤務輔警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警車私用、公車私用的邊界常常引發爭議,如公務期間順便處理私人事務、下班后未歸還公車、公車用于非公務性質的集體活動等。在進一步的管理上,也往往面臨舉證困難,監管技術存局限,處罰標準模糊等執法難點。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馬亮認為,此次發生在河北的案例中,當地公安部門最初并未對公眾質疑作出有效回應,而是在網絡輿情發酵后才被動發布通報,這也暴露出基層單位在信息公開和輿情應對上的短板。公眾更為關注的,其實是事件背后的深層問題:公車私用究竟是偶發個案,還是長期存在的普遍現象?相關制度是否形同虛設?這些問題不應被回避,而需通過透明、詳實的調查予以正面回應。
馬亮同時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當地部門在輿情壓力下迅速辭退涉事輔警,雖體現了問責態度,但也容易陷入“不出事不處理、一出事就重罰”的極端模式。這種“矯枉過正”的做法難以持續,也不利于建立穩定、可預期的管理秩序。公眾真正期待的,是政府部門能夠實現常態化、制度化的高效治理——在日常中嚴格執行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及時披露、依法依規處理,既維護紀律權威,也保障程序公正,從而重建并鞏固社會信任。
來源:看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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