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節奏的現代工作模式下,“打工人” 常常面臨長時間伏案辦公、持續低頭操作電子設備等狀況。久而久之,不少人都患上了頸椎病,頸部疼痛、僵硬,嚴重時甚至影響日常生活與工作。
網友咨詢:
“打工人”的頸椎病算職業病嗎?
崔樹星律師解答:
普通職場頸椎病目前難以認定為法定職業病。
職業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定義,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且,只有被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疾病,才能被認定為法定職業病。目前,這個目錄包含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等10 大類132 種疾病,其中并不包括頸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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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樹星律師補充:
如果勞動者懷疑自己患有職業病,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崔樹星律師
山東國曜琴島(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在建工領域、勞動爭議、合同糾紛等多個領域深耕細作,頗有研究,取得多個疑難復雜案件的勝訴判決結果,委托人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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