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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遇害案,于12月16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11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公開審理時,被告人梁某某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案件依法延期審理。
關于此事,我的看法有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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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社會關注,核心原因在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與爭議性。
2024年6月9日13時許,梁某某攜帶刀具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至9棟1單元3樓305號房時,該房住戶被害人王某某發現異常后,通過母親通知小區物業安排保安到場處理。
小區保安黃某某到場勸離梁某某時,王某某打開房門質問梁某某,隨即二人發生爭吵,梁某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刀具對王某某頭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劃、捅刺十刀,后者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一名27歲,本該擁有大好前途的女子,在家門口當著保安的面被梁某某持刀殘忍殺害,這一情節令人震驚不已。
更關鍵的是,梁某某被認定為精神障礙患者,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她是否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
近年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相關事件屢屢引發輿論關注,公眾對這起案件的聚焦,本質上也是對這類社會現象的集中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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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值得深究的是,梁某某的精神障礙鑒定結論,存在諸多令人質疑的地方。從案件細節來看,梁某某的種種表現,與其說是精神障礙所致,不如說更像是家庭教養缺失引發的問題。
梁某某父母在道歉信中所言“你的女兒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兒失去了自由”,此番言論的邏輯令人難以認同。
而在庭審過程中,梁某某面對受害人家屬時,竟呈現出冷笑的態度,還轉頭看了受害人母親一眼,當庭說出“是你女兒害我站到被告席”,這家人到底是品質問題,還是精神問題?
即便梁某某確實患有精神障礙,法律也明確規定,若行為人在精神狀態清醒時實施犯罪行為,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梁某某事先踩點、蓄意騷擾被害人的行為,具備清晰的計劃性與目的性,種種跡象都讓公眾對其精神障礙鑒定結論的合理性產生了深深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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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這起案件持續引發關注,其最終判決結果至關重要,這不僅是對遇害女子及其家屬的告慰,更是對全社會的鄭重交代。
當前,公眾對于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早已深惡痛絕,如何針對此類群體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課題。
盡管在法律層面推進相關措施可能存在一定難度,但社區、公安部門與家庭等多方主體,理應探索建立協同管控機制。
回溯案件經過,梁某某在2023年就曾因多次實施危險行為被他人報警,然而這些預警信號并未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更令人痛心的是,案發時被害人已向物業保安求助,可即便保安就在現場,被害人還是難逃被刺身亡的厄運。這起悲劇的發生,是否暴露出社會安全管控系統存在漏洞?
這一問題值得所有相關方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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