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 , 主要內容如下:
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應急預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貴州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應急預案規劃、編制、銜接、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體系與管理
第五條全省應急預案按省、市、縣三級管理,并延伸至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第六條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制定的各類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支撐性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組成。
第七條總體應急預案是本行政區域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專項應急預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是鄉鎮(街道)為應對本轄區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應對本轄區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支撐性文件是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
第八條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方案)要素和內容。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明確體系構成,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制修訂計劃、管理規范、指南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類別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編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制修訂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計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制修訂應急預案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指南等,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主要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應急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由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以及屬地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指導性、實用性。
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級人民政府明確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明確市級層面與上下級在指揮權接管移交、資源調派、統籌保障等方面的職責和任務,體現連貫性、協同性。
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自救互救、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范縣級層面應對工作任務、流程和主體職責,體現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行業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由主管單位組織編制,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以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為落實專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部門職責和任務而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在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送、分級響應、任務分工、處置流程與措施等方面與專項應急預案保持連貫性。
第十五條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組織編制,主辦或承辦單位為地方人民政府的,由活動第一牽頭單位組織編制。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以及防范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組織和撤離路線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由涉及到的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側重明確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側重明確風險巡查、預警信息傳播、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制,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等內容,體現早發現、早預警、早轉移特點。
第十七條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災害事故快速響應總方案,配套編制對應的快速響應工作手冊;其他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可簡化為綜合應急預案和多個處置方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可簡化為風險避讓示意圖、應急資源表、處置明白卡等工作手冊。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中的應急響應分級、響應措施等,由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結合上級和關聯應急預案要求,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應急能力以及資源實際情況確定,響應分級和響應措施應一一對應、各有側重,且具備可操作性。
第十九條對應急預案中的信息發布有關內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和信息發布時限。
第二十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方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納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以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四章 銜接與審批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做到上下協調、左右銜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專項應急預案報批前,由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按程序商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銜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落實國家和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
(二)是否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決策部署,是否符合突發事件有關政策制度及標準;
(三)是否與其他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組織指揮、先期處置、信息報告、處置措施、分級響應、輿論引導、應急保障等方面內容進行銜接;
(四)是否與有關方面意見達成一致。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應急預案送審稿、制修訂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專家評審意見等材料,組織研究并出具協調銜接意見。
第二十五條各級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由本部門(單位)審議并印發,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可與相關部門(單位)聯合印發。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并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制修訂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協調銜接意見等有關材料報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審批。應急預案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三)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五章 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印發后,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以及制修訂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一)總體應急預案按規定向上一級黨委報備,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照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所屬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抄送縣級有關部門;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六)省屬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級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省屬企業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七)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按規定報活動審批單位備案,抄送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督促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六章 預案實施
第三十條應急預案發布后,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并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發布實施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照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準備和培訓工作。對確需公眾廣泛參與的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配套制作宣傳材料并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加強日常宣傳。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后應及時組織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演練評估。
第七章 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牽頭處置部門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復盤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執行效果,查找不足,提出應急預案修訂建議。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根據評估情況提出是否延用意見,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報批,延用時間不超過3年。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應對實際、應急演練以及應急預案評估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和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并按要求及時備案。僅涉及資源目錄、通訊錄等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八章 相關保障
第三十七條鼓勵各級應急預案管理部門運用人工智能,采取數據整合、智能分析匹配等方式,推動應急預案與監測預警、隊伍建設、物資儲備等數據融合,提升應急管理效能。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銜接、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14〕42號)同時廢止。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網
局新聞中心轉載
2025年第925期(總第126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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