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打我,
我還手屬于正當防衛,
怎么變成毆打他人了?”
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會有這樣的疑問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近日審結一起因瑣事引發打斗
導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訴訟案件
厘清正當防衛和相互斗毆的界限
案情簡介
趙某與錢某同在一個市場做生意,門面相鄰。去年4月,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趙某推落錢某的部分貨物,錢某打了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并后退兩步。之后,錢某沒有繼續毆打趙某的動作,但此時趙某上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面撞擊。錢某奮力反抗,趙某這才松手。
錢某立即報警。派出所民警到現場了解情況,讓頭部受傷出血的錢某先去治療,再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經鑒定,錢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派出所組織趙某與錢某進行調解,因雙方對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轄區公安分局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對錢某處以罰款100元。趙某不服,主張是錢某先動手打人,其還手屬于正當防衛,不是毆打他人,遂起訴至柳北區法院。
法院審理
柳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趙某被錢某打一拳后還手的性質,以及行政拘留決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導致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相互辱罵,趙某對此存在過錯。爭吵中,趙某推落錢某的貨物,導致沖突升級,趙某對此亦存在過錯。
錢某先動手打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后退兩步,錢某沒有繼續攻擊趙某的動作,此時并未存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趙某可嘗試以躲避、離開現場等方式脫離沖突并報警求助。但趙某立即還手,沖向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在錢某已被制服的情況下,趙某仍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上撞擊數次,主動攻擊性強,是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缺乏正當防衛行為的意圖、被動性及必要性,屬于主動毆打他人。
趙某與錢某門面相鄰,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錢某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微傷,傷害后果較輕。公安分局認定屬于“情節較輕”情形,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適當。
柳北區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被打一拳后還手構成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二者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現,但二者屬性存在根本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相互斗毆是“不正對不正”,雙方都是為了侵害對方,具有主動性和攻擊性。
認定構成正當防衛須滿足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3.主觀條件。行為人必須有正當防衛的意圖。
4.對象條件。行為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5.限度條件。行為人采取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即應綜合考慮案件發生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門面相鄰的兩人在相處中難免有摩擦,應依法理性和平解決,切莫動手。在對方先動手的情況下,應保持冷靜,及時躲避、離開現場并報警求助。只有面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才能采取正當防衛手段,切勿沖動以暴制暴引發事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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