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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民在長治“市長信箱”詢問
“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
相關事宜
長治市衛健委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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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
根據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山西省衛生健康委、省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山西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家庭,以戶為單位統計,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戶口,子女年滿10周歲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至3000元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給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獎勵金,市縣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市縣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
淮海社區的通知是必須兩代人都是獨生子女,即第一代人生的獨生子女,獨生子女那一代生的第三代也必須是獨生子女,而且第三代子女滿足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年滿10周歲。請問為什么必須兩代人都得是獨生子女?并且是第三代滿足省里文件要求?這是咱們市里的規定嗎?有文件支持嗎?為什么和省里規定不一樣?
長治市衛健委回復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相關事項,經了解核實,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2016年全面實施兩孩政策,新修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銜接制度。
一、《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訂版)第十一條規定,非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四)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五)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反映人1989年8月出生,屬于非農戶口,如果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其中一種情形,就可以生育二孩。經了解,反映人均不符合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本人只能符合第二款才可生育二孩,即,反映人夫妻一方應該是獨生子女。
二、《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訂版)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2016年1月1日之前),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十周歲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三、結合《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和反映人自身實際情況,反映人如果要申領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反映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②夫妻二人只生育了一個子女。
來源|長治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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