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安全隱患、筑牢安全防線,天津公安持續嚴打整治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
年終歲末,公安濱海分局常態化組織開展聯合查緝行動,著力斬斷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渠道。
12月12日,公安濱海分局執勤民警在海景大道收費站出口查獲一輛白色廂式貨車。拉開車門的一瞬間,民警吃了一驚,車廂內別有天地,各類煙花爆竹塞得滿滿當當,儼然就是道路上一個移動的“火藥桶”,危險程度可想而知。民警立即進行處置工作,將煙花爆竹安全轉移。面對確鑿證據,貨車司機如實供述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合法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運輸并售賣大量煙花爆竹的犯罪事實。目前,嫌疑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現場查獲的397箱非法煙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繳,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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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提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請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違法違規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撥打12345、110、12350等舉報電話。警民攜手,共同營造安全、祥和的社會環境。
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平安天津
投稿/新河街道公共安全辦公室
『新河街道網絡安全和信息化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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