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穆硯
12月16日晚間,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銀江”或“公司”)發布關于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稱,與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資管”)的訴訟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ST銀江為原告持有的364萬余股股票辦理解除限售手續,并支付350萬元資金占用損失,同時駁回了原告高達2.2億元的賠償等核心訴求。此次判決預計將減少公司本期凈利潤約351.8萬元。當天,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中董事候選人提名議案遭2名董事反對。此外,公司還因董事會流程不規范、控股股東及實控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連收浙江證監局2張監管函。
浙商證券資管訴ST銀江案宣判:核心索賠被駁回,ST銀江判賠350萬元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拱墅區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訴狀》。公司近日收到拱墅區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
公告顯示,2024年4月26日,原告浙商證券資管將ST銀江、時任董事長王騰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吳孟立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銀江股份立即為原告持有的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020.SZ)共計27,813,840股股票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手續;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銀江股份賠償原告損失220,450,529.71元(其中,資金占用損失自2019年8月7日起暫計算至2024年7月3日為51,113,284.20元,此后的資金占用損失繼續以276,675,224.6元為基數,按一年期LPR的標準計算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差價損失為169,337,245.51元);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騰、吳孟立對被告銀江股份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均由三被告承擔。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為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020.SZ)共計3,645,677股股票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二、被告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3,500,000元;
三、駁回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4,05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149,053元,由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130,810元,由被告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243元。
公告稱,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預期減少公司本期凈利潤3,518,243元。
董事會換屆收兩張反對票,候選人名單及控制權爭議被質疑
值得關注的是,12月16日當天,ST銀江還發布一則公告同樣涉及浙商證券資管。
公告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任期已屆滿,決定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新一屆董事會應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非獨立董事4名(含職工代表董事1名)、獨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提名第七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根據公告,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中,董事會提名的有姚成嶺、韓振興、何保山三名候選人,另有持有公司3.50%股份的股東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樊妙妙作為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則包括吳思聰、孫建科和趙平。
然而,關于提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中,董事會會議表決結果顯示,姚成嶺、韓振興、何保山和樊妙妙的提名均獲得5票同意、2票反對,表決中彭小勇和蔡暘投了反對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議案中,表決結果同樣為5票同意、2票反對,彭小勇和蔡暘再次投反對票。
彭小勇、蔡暘認為,董事會已經知悉公司第一大股東與相關方存在表決權委托等系列協議,但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董事會候選人名單未包括相關方所提交及推薦的董事候選人名單,嚴重侵犯了相關方的利益。同時認為目前公司的經營控制權存在爭議,應待股東與投資方妥善解決后再進行換屆,此情形下不宜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召開流程不規范、信披未規,收兩張監管函
此外,16日當天,ST銀江還連收2張證監局監管函。
浙江證監局稱,在對ST銀江日常監管中發現,公司董事會召開流程不規范,公司所披露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中對會議召開及表決情況披露不準確。決定對公司及代理董事長韓振興分別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浙江證監局發現,銀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王輝作為實際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間與其他相關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表決權委托及一致行動協議》《合作備忘錄》等系列協議,銀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王輝未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局決定對控股股東銀江科技集團、實控人王輝分別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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