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本院圍繞中小微企業維權、技術咨詢合同履行及建筑工程糾紛等常見案例,生動展現了司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與精準服務。本期將繼續深入農業合同糾紛、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典型場景,通過具體案例進一步呈現法院在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化解經營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為,帶您了解司法實踐如何切實幫助企業擺脫維權困境,為市場主體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案例十 某農業公司與某政府部門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農業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與某政府部門簽訂了《有機肥采購及拋撒合同》,合同約定某政府部門將2022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十二標段的有機肥拋灑施工工作承包給原告完成,原告包工包料,總計價款為2740965.00元。原告依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經鑒定各項工作完成符合標準,但被告某政府部門卻未依約給付原告約定的承包費,原告訴至雙遼市人民法院。
二、裁判結果
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依照程序向被告某部門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了解了案件的相關事實,向被告釋法明理,講明作為政府機關,更應積極履行合同,帶頭遵守法律法規。經法院同志的多次溝通,政府沒有因身份而抵觸訴訟,主動配合法官查清該案事實,同意調解,分期給付所欠剩余承包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政府機關作為被告的涉民營企業案件。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經濟往來也不僅限于企業或普通民眾,還涉及與政府的合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官不能因為政府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對其有所偏袒。民營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法院應全力保護民營企業發展。該案某公司勝訴對民營企業、法治政府建設、營商環境等多維度均有深刻影響。
案例十一 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與包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4日,包某與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出租車租賃總包合同,合同約定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將一輛車牌號為吉CXX的大眾牌汽車租賃給包某,租期為一年,租賃期限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每月租金為1800.00元,租賃期間每月25日給付租金。租車后,包某未依約按月給付租金。2021年7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包某與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又續簽了一份出租車租賃大包合同,繼續租賃案涉車輛,租期為一年,每月租金為1800.00元,租賃期間每月24日給付租金。因包某欠付租金,經雙方核算,2022年7月24日,包某為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金額為39600.00元的租車款欠據一張,約定還款期限為2022年8月1日,未約定利息。欠款到期后,包某至今未償還。
二、裁判結果
因包某在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處租用車輛并簽訂合同,合同到期后,經雙方核算,包某共計欠付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租車租金39600.00元,并在2022年7月24日為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欠據,約定還款期限為2022年8月1日。欠款到期后,包某未按約定給付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租車租金,包某應履行給付義務。包某未給付欠款,構成違約,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要求包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請。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租賃公司對外出租動產,普遍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保障自身權益。但在現今大環境下,承租方往往不能及時給付出租方相應的租賃款,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出現現金流承壓、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必然導致經營風險擴大。包某在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處租賃車輛但未約定及時給付租車款,已經給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造成了損失。本案及時保護了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訴求,切實維護了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基本利益。
案例十二 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0日,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與受托方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一份,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研發CDN管理系統一套。雙方約定技術目標為:CDN業務管理:自由分配設備的收益按照比例分配給企業收益自定義扣除:針對每筆未結算的收益,設備監控:監控設備狀態及收益記錄和流量采集信息。前后端分離開發:使用Java語言開發后端服務,采用Spring Bool框架搭建高性能、可擴展的服務端架構。利用RESTful API設計規范,與前端進行松耦合的通信,實現前后端分離的開發模式。適用現代化的前端框架Vue.js,實現用戶友好的界面和交互體驗。
上述合同第二條雙方約定:乙方(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3日內向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計劃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操作文檔。第五條雙方約定: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為15000.00元。第十七條雙方約定:乙方(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反合同第二、第三條約定,應當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總額千分之一的遲延履行金,逾期超過15日的,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補足。
上述合同簽訂后,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價款15000.00元。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收到此款后,根據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需求,由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另外在第三方公司處購買了一套CDN管理系統。因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另行購買的CDN管理系統不符合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功能需求,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對此向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出了異議,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諾最晚于2025年1月6日解決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技術問題并交付使用。目前,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的CDN管理系統已搭建在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器上并交付給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系統操作文檔。
二、裁判結果
雙方簽訂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應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根據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及錄音證據,可以認定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給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CDN管理系統,并不符合雙方協商的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開發案涉軟件的技術要求。案涉雙方開發合同第二條明確約定,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3日內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研究開發計劃,該計劃應包含操作文檔。而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操作文檔,按雙方約定的期限已逾期超過15日,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構成違約。現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交付費用并要求支付違約金,符合案涉合同第十七條第1項雙方關于違反合同第二、三項規定的違約責任的約定,即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已支付的15000.00元費用并要求支付合同總額30%的違約金,故本院對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請求予以支持。因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訴狀副本已于2025年3月18日送達給某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故根據法律規定,案涉合同已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
三、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公司簽訂合同應當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基于該合同雙方履行相應義務。但在新興的互聯網產業中,往往涉及普通企業無法預見的專業風險,專業知識的信息差可能給合同相對方帶來合同隱患,吃啞巴虧。本案及時保護了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訴求,切實維護了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利益。
法治護航發展,初心映照擔當。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司法機關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使命,更是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生動實踐。雙遼市人民法院始終以法治為基、以服務為要,深耕審判職能,聚焦企業需求,以公正裁判定分止爭,以精準舉措紓困解難,用實際行動筑牢營商環境法治屏障。此次典型案例的公開發布,既是對過往工作的總結提煉,更是對未來擔當的鄭重承諾。下一步,雙遼市人民法院將持續錨定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目標,深化司法服務創新,強化司法責任落實,始終保持奮進姿態,以更優司法質效、更暖司法服務,切實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引領良好市場秩序,凝聚起護航經濟發展的法治合力,為區域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社會穩步前行提供更加堅實可靠的司法保障,書寫法潤商海、護航發展的嶄新篇章。
來源:雙遼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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