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普法】寵物犬被車撞傷,車主該賠哪些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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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寵物在家庭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寵物被車輛撞傷的意外事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此類情形,寵物主人在悲傷之余往往面臨一系列索賠難題。除了基礎的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甚至精神撫慰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魯某駕駛車輛在某酒店北門處,與正在橫過道路的小狗發生碰撞,造成小狗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小狗主人陳某沒有牽狗繩,其與小狗分別在道路的兩端,小狗從另一端走過來的時候橫穿公路被車底盤碾壓。事故發生后,小狗受傷并被送往寵物醫院治療,用去15,213元。魯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3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因陳某與魯某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魯某及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6,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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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于網絡)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為治療寵物狗用去的醫療費15,213元、交通費200元系其實際財產損失,屬于賠償范疇。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營養費屬于具有人身損害賠償性質的費用,而寵物狗系財產,具有非人身性,陳某主張營養費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適用于因人身權益受侵害導致精神嚴重損害的情形,而寵物屬于財產損害范疇。但若寵物對主人來說具有特定意義,且寵物主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寵物受傷對其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可酌情考慮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到本案中,案涉寵物狗所受傷害并不嚴重,寵物主人亦未提供證據其因此受到嚴重精神損害,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綜合雙方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認定陳某自負80%的責任,魯某承擔20%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陳某2,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陳某2,682.6元。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寄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寵物在家庭中的情感價值日益提升,司法實踐也需對此作出回應。對于救治寵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應予以支持,但不應與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相混同。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在道路上駕駛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審慎觀察路況及周邊環境,禮讓行人及寵物,確保行車安全;同時,寵物主人也應盡到妥善管理和安全牽引的義務,共同維護和諧安全的交通環境。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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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郭鳳郡
2025年第179期之一
總第18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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