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老板野豬跑了,有事找他也找不到,所服務的單位發生小火,盡管很快撲滅了火勢,消防設施也作用了,但作為維保機構,總是有些事情需要在老板的帶領下集中反思一下,以便改進下一步的不足。
昨晚好不容易聯系上,好家伙,跑到表妹家整贛南臍橙去了,果山據說原來是稀土礦山,果品自然就很不錯。然后留在果山住了幾天,順便給親朋好友打包快遞發了幾百箱。重點是順便被和贛南臍橙差不多漂亮的表妹好吃好喝好招待,自然就樂不思蜀了。
不過反過來想想,快遞幾百箱贛南臍橙,從公司業務角度考慮,不容置疑,那一定是正事,所有幾天未接電話也就理所當然屬于正常了。
說起消防設施維保,熟悉該項業務的朋友都知道,是一件很刺激的事情,只要未被檢查,服務對象未出事,其實日子還是有滋有味的。盡管在現場有時候肩扛爬梯,手持煙溫槍“上天入地”,但只要服務對象不被檢查出問題 ,被責令整改,工作還算過得去。
剛好這幾天老板野豬的朋友說起一件事,100多萬平方米的企業園區,早些時候消防維保單價7毛多一平方,經一家消防技術服務快樂服務4、5年后,園區物業為了更刺激,于是想出一招,以上峰認為消防維保不能長期為同一家機構,需要換換口味,要求將維保項目投放市場,以招投標的方式重新購買消防設施維保。
此招一出,立馬吸引一大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蜂擁而至,經過一系列招投標流程,眾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角逐,最后還是原維保單位以強悍實力單價1毛3 勝出。可以想象一下,園區物業,尤其是其上峰內心估計都要樂開花好幾天,還可能為自己的將項目投放市場的建議或決策,為領導力成功實施又錦上添花一例而自信感暴增。
成功延續項目,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維保會怎么樣呢?合同如何明確權責,我們不得而知。但有一點肯定是可以明確的,消防設施維保過程中,一定會遇上有關消防設施故障或隱患該由誰整改的問題,這也是委托雙方常出現認知差異的交叉點。當然,大多數情況下,委托雙方都知道的職責,這里查找依據算是舊事重提,炒炒冷飯。
先來看一則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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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起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原文 : )中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分析,先來捋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
1、合同后附加問題清單和免責條款,但未經委托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2、消防設施存在大量不合格項,且僅以定檢情況反饋形式告知物業;
3、因消防設施存在大量不合格項,消防維保機構未能按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4、消防維保機構未能與物業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消防問題隱患
5、物業未按維保合同約定向消防維保機構提供維修材料。
建筑消防設施總的情況,委托雙方因因消防設施存在大量不合格項,而對合同約定履約不到位,消防系統故障及隱患長期存在。
從火災事故報告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似乎并未受到追責。但不難看出,該起火災事故中,涉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存在一定的爭議,如可能涉嫌“未按標準從事消防及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而從整改方面來看,若涉及維護保養的具體內容,并無相關標準、規定明確,或許只能在委托雙方簽訂的維保合同約定,如常見500元以下消防設施、設備更換、維修,或報告中中以明確“ 按維保合同約定向消防維保機構提供維修材料 ”,從而" 導致消防系統故障及隱患長期存在。"
在這里,拋開就消防技術服務質量 是否需要 追責的問題,從 報告 通篇內容分析,不難得出報告立場:消防設施系統故障、火災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改,責任完全是在委托方,即負責起火建筑消防安全責任的物業公司。
接下來,查找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21年修正)
1、第十六條(三) 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由此可以認為,定期組織維修等, 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是委托方的法定職責。
2、第三十四條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由此可以認為,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只是依照法規、標準以及執業準則,對消防設施進行技術服務,并對開展的服務質量負責。
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部7號令)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由此可以認為,條文明確規定,消防設施維保活動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內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
1、4.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由此可以認為,該條是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的要求,并不能僅僅局限于消防社會維護保養,而實際上,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對于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可以自行維護保養。這條實質可認為是消防法第十六條的細化延伸。
2、4.4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本條突出關鍵詞: 有維修、保養能力,雖未上升資質要求,但在是否具備能力上,維修與保養是有所區分的,也就是說,簽訂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是與具備相應能力的施工安裝企業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分別購買服務。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維修與保養的要求上,無論是從消防法,還是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并未就職責賦予其維修屬性。
四、參考一下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有關消防設施維修的答復
1、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不包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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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部7號令)以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相關規定: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不包括維修。
2、消防設備出現故障不是必須由技術服務機構的在職人員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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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服務機構僅針對委托的消防設施的服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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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有關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活動中,維修的概念或責任,本應不屬于爭議的范疇,只是在當前市場業態下,因五彩斑斕的競爭方式、手段,就如開頭說起的把維保項目投放到市場招投標,價格與服務內容出現捆綁性扭曲,自然會因競爭出現與過往不一樣的結果。
而體現在合同中的權責、義務,也因此而扭曲法律法規、行業準則早已明確的界線。就如消防安全責任,本應是單位的法定職責,經不同供應方競爭后,可能也會在合同中約定責任轉嫁,最終委托雙方為項目的責任劃分問題,無視明確的法規,而主動陷入爭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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