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2月16日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6月1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9月5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
英文名稱:Certainporkandpigby-products。
產品描述:被調查產品為生豬屠宰加工后的產品,包括鮮、冷、凍豬肉;鮮、冷、凍豬的食用雜碎;鮮、冷、凍、干、熏、鹽腌或鹽漬的,未煉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帶瘦肉的肥豬肉、豬脂肪;鮮、冷、凍、干、熏、鹽腌或鹽漬的,整個或切塊的豬的腸、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適合供人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稅則號項下非豬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歐盟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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