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報廢機動車輛公告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四款“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之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之規定,現將上述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公告。
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到輝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該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機動車強制報廢。
特此公告
公示日期: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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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5年12月16日
來源:暢通輝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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