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號會不定期的將剛剛出來一審判決結果的,自己代理的一起親戚家的樓上漏水糾紛,以紀實的文體寫出全過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師的抵抗,也有司法訴訟的不易。文章以第一人稱、個人視角的角度,講述糾紛發生到訴訟過程的主要過程,感興趣的可以圍觀。
書接上文《樓上漏水訴訟記(五):法官拒見,老人大病一場》(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在訴前調解階段的某日,張法官電話通知,未來的某天某時某刻,張法官本人需要到漏水現場勘查。給出的理由是,凡是漏水糾紛,法官必須要勘查現場。
聞聽這樣的安排,我是一百個贊成的。相鄰權糾紛,一萬句法庭上的事實爭論,不如法官親臨現場組織一次勘查。
此前,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參考案例就有,一起樓上樓下裝修引發的串味相鄰權損害糾紛,二審法院就是親臨現場組織了一場炒辣椒的現場勘查。盡管原告申請了串味影響的司法鑒定,二審法官通過現場炒辣椒上樓聞味道的方式,直接認定存在串味影響,而不用通過司法鑒定了。
可是,在這個案件后來調轉給于姓法官審理之后,雖然庭審中,原被告屢屢對漏水原因及漏水損失項目發生巨大爭議、各自存在不同看法,雖然原告屢屢申請法官或是法官助理親臨現場勘查,可是法官或是法官助理一次現場也沒有去過。
即便是后來兩次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人員、法院技術室人員及原被告方均到現場,審理此案的,僅是書記員到了現場,法官或是法官助理均不到現場。甚至,在鑒定機構需要存卷的現場勘查表中,即便有法院人員簽字一欄,法院人員也是拒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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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漏水案件,不同的法官審理,有的明確主動提出,此類案件必須勘查現場;有的則是原被告事實爭議巨大,原告當庭申請,法官或是法官助理明確拒絕到漏水現場。
回到正題,根據法官的安排,2024年11月7日下午2點,張法官組織原被告進行了一場漏水現場勘查,此時案件已經正式立案(如何立案的后文會寫)。原告本人、被告律師,均到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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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勘查現場)
令人意外的是,雖然法官通知的是現場勘查,卻只是法官到樓上樓下看了看,也未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也未對現場拍照、錄像。
在現場,我問張法官,現場勘查,不是需要制作筆錄嗎?法官答復,你們可以拍照,將來到開庭的時候提交。
根據最高法院的《民事證據規則》第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在勘查現場,漏水房屋居住的老人終于見到了法官,跟在法官的身后,一直想說些案情,法官則是一再的打斷其,理由是有問題可以等開庭的時候說。
勘查完畢,張法官最后不忘叮囑我,開庭的時候千萬不要讓老人去,否則老人去了,也不準進法庭。
我為難的表示,漏水現場及老人的情況你也看到了,漏水給老人的居住帶來了重大影響,按照法律規定,其是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即便不是第三人,作為漏水事故的親歷者和事后糾紛的參與處理者,其也應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
張法官表示,老人到了開庭現場,如果發生什么意外的話,都是你們親屬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樓上漏水者房屋外墻上的一則“題詞”引來了法官的注意,內容大意是,“該樓上存在漏水糾紛尚未處理完畢,購房者需謹慎”之類的,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詢問怎么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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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法官,這是老人兩次去法庭見你,結果沒見到,為了防止樓上賣房,不得不在墻上寫下的。
法官則是,這是不對的!我回答,樓上漏水不賠,反而夜里搬走,還要出售房屋,案件遲遲不立案,老人也是沒有辦法,才出此下策;如果讓樓上把房子賣了,將來如何獲得賠償?
法官則是答復,你也是學法律的,老人這么做合適嗎?我回答,樓上都能漏水不賠償,怎么成了要求受害者的老人做法合適不合適?
老人在漏水者門外的墻壁上寫上,存在漏水糾紛尚未處理完畢,此房屋不得出售之類的話,你覺得合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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