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鄰居相約電魚1人溺亡,同伴被判賠”的新聞沖上頭條,不少人看后都犯嘀咕:人死的是自己喝酒后掉水里,同行的人咋還得掏錢?
其實這類事和“朋友聚會喝酒有人醉死,同桌要擔責”是一個道理,核心就倆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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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起參與了高風險行為,哪怕你沒直接造成意外,沒盡到提醒、救助的義務,照樣可能要擔法律責任。
大家好,小今這篇法律解讀,主要來分析鄰居相約電魚溺亡案,同伴被判賠償,背后的法律邏輯值得每個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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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這事兒的來龍去脈,咱們得先從“致命的邀約”說起。
表面上看,是兩個人一起去電魚,你情我愿。但法院的判決里,卻有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關鍵細節:出事的王某,是酒后電魚溺亡的,而另一位張某,不僅知情,更是在這之前,多次主動邀約王某去“干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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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這就像是你組織了一場“冒險游戲”,而且明知道其中一位玩家喝了酒,還一再拉著他去。那一旦游戲出了岔子,作為發起者和推動者,你是不是得承擔更多的責任?
這就不單單是湊個熱鬧那么簡單了,某種程度上,你就是這場悲劇的“推手”。
法院正是抓住了這個“主動邀約”的點,才讓張某背上了賠償的責任。所以,這樁看似簡單的溺亡事件,并非我們想象的那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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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人情世故,咱們再來看看“電魚”這件事本身。可能在一些農村朋友看來,晚上摸黑去池塘里電幾條魚回家嘗鮮,是件再尋常不過的小事。
但我要告訴你,這壓根兒就不是什么小事,它不僅明晃晃地寫著“違法”,更是在玩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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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生態。電魚用的那玩意兒,一通電,可不管你水里的是大魚小蝦,是魚卵還是浮游生物,統統無差別攻擊。輕則被電暈,重則直接斃命。
更可怕的是,那些僥幸活下來的魚,往往也會失去繁殖能力。時間一長,這片水域就成了“生態荒漠”,魚兒絕跡,青山綠水成了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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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安全。電魚的設備,大多是“三無產品”,自己拼湊的,電瓶、電線暴露在外,安全隱患極大。稍有不慎,碰到不該碰的線,瞬間就能把你電倒。
而且,這危險還不止于電魚人自己,周圍路過的老人小孩,都有可能被誤傷。
農村里曾經發生過小孩子跟著大人去電魚,結果不小心觸電身亡的慘劇,那可都是血淋淋的教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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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來說,電魚的后果也絕不輕松。抓到了,輕則沒收工具、罰款,重則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這幾年國家對電魚行為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從生產到銷售,全鏈條都在嚴查。所以,甭管王某有沒有溺亡,他和張某一起去電魚,這本身就是觸碰法律紅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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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起悲劇的核心:張某究竟該為王某的死負多少責任?除了前面提到的“多次邀約”,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考量,那就是:他在事發時,有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
很多人覺得“人死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這種想法太片面了。法律講究的是“共同參與高風險行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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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只要你和別人一起干了危險的事,你就有了互相提醒、勸阻,甚至在危急時刻出手相救的義務。
設想一下,如果張某當時能勸王某一句:“你喝了酒,別去了,太危險!”
或者,在王某落水的那一刻,他能毫不猶豫地施救,哪怕最終沒救上來,法院在判決時,也會酌情考慮,他的賠償比例可能就會大大降低,甚至只需要象征性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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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他全程冷漠旁觀,既沒提醒也沒施救,那這份責任,他就得老老實實地背起來。
所以,法院判張某承擔20%的責任,正是綜合了“多次邀約”和“未充分履行救助義務”這兩個事實。
這樁悲劇,不只是給電魚者敲響了警鐘,更是給所有參與高風險活動的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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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酒局、探險還是其他任何帶有風險的活動,請記住:安全無小事,責任重于山。
一句善意的提醒,一次及時的援手,不僅可能救人一命,更能讓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畢竟,生命只有一次,別讓一時的僥幸,釀成一生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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