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遇到過這種情況嗎......
李某在小區地下停車場遺失一臺平板電腦,在物業和警方的幫助下,她與拾得者王某取得聯系,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謝費,希望對方返還電腦。然而,王某卻因不滿報酬,不愿歸還。那么,拾得遺失物究竟能否歸自己所有?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呢?
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判處被告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賠償損失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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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豆包AI生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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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小區業主,2025年4月,李某在小區地下停車場遺失一手提袋,手提袋中裝有一臺平板電腦。李某隨即找到物業調取監控發現,遺失的手袋已被同個小區的王某拾得,后李某在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找到王某,表示希望王某返還電腦及手袋,自己愿意支付300元感謝費,但王某覺得300元太少了,拒絕歸還。無奈之下,李某報警求助,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與李某一同到王某家中進行協商,但王某還是因為酬勞問題不愿返還平板電腦。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起訴至象山區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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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在小區拾得原告李某所有的平板電腦一臺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小區監控錄像、報警記錄和電腦購買憑證予以證實,該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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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金不昧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也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王某拾得李某平板電腦后,李某和小區物業、派出所民警兩次找到王某要求返還遺失物,但王某均以李某支付的報酬達不到其要求拒絕歸還的行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財產權。李某通過物業、民警找到王某索要未果的情況下提起本次訴訟,王某在收到該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答辯的權利。該院庭后嘗試電話聯系王某,但王某均不予接聽,該院無法核實王某拾得的遺失物是否尚保存完好,故對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平板電腦的價值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考慮到案涉平板電腦是李某于 2024 年購買,現已使用一年多,結合當時購買的價格,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賠償莫某經濟損失 3500元。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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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既是傳統美德,更是法定義務,對待他人遺失物,既要守住道德底線,更要守住法律紅線。
▍內容來源:桂林中院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一片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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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晃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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