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市場監管局公布市場監管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自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開展以來,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緊盯社會關切,將食品安全作為整治重點,深入排查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了一批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案件。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推動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實成效,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沁水縣某飯店采購的雞胗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10月15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飯店進行現場檢查,在該飯店廚房冰箱內發現采購的雞胗,現場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稱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該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02 沁水縣某砂鍋菜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6月27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某砂鍋菜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在制作紅燒肉的過程中超范圍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檸檬色”和復配著色劑“胭脂色”。該砂鍋菜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其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0827.2元、罰款10940元的行政處罰。
03 沁水縣某餐飲店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8月22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采購食品未對食品的進貨票據等相關資質進行查驗的行為,該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場給予其下達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04 沁水縣某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9月28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沁水縣某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經營的肉制品當場不能提供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制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05沁水縣某快餐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沁水縣某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肉制品當場不能提供供貨商資質及檢驗證明文件。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06 沁水縣某飯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精品羊肉、羊肉卷)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6月24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英格爾檢測認證(山東)有限公司對沁水縣某飯店經營的精品羊肉、羊肉卷進行抽檢。經檢驗,精品羊肉檢測結果:檢測出羊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羊肉卷檢測結果:檢測出鴨源性成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1740元;罰款12500元的行政處罰。
07 沁水縣某飯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飯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飯店中的4名從業人員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該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08 沁水縣某門市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4年12月5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晉城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臺轉辦的工單后,前往沁水縣某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在貨架上發現有“萬家福”芝麻鹽2袋(凈含量:80克,生產日期:2023.11.26,保質期:12個月)、“萬家福”包子餃子料3袋(凈含量:30克,生產日期:2023年5月18日,保質期:18個月)、“草原紅太陽”魚香肉絲調味料3袋(凈含量:50克+贈50克,生產日期:20230704,保質期:12個月)、“草原紅太陽”宮保雞丁調味料3袋(凈含量:50克+贈50克,生產日期:20231008,保質期:12個月),以上預包裝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該門市部違反《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據《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其沒收超過保質期的2袋“萬家福”芝麻鹽、3袋“萬家福”包子餃子料、3袋“草原紅太陽”魚香肉絲調味料和3袋“草原紅太陽”宮保雞丁調味料,沒收違法所得3.5元和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
09 沁水縣某烤肉店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7月10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烤肉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存在采購的食品未落實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該烤肉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五日內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0 沁水縣某水果店未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11月4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水果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水果店存在購進的水果未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該水果店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五日內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1 沁水縣龍港鎮某配送服務部未按要求建立、執行并公開相關制度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4月9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沁水縣龍港鎮某配送服務部現場檢查,該服務部未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未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12 沁水縣龍港鎮某超市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7月10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沁水縣龍港鎮某超市檢查時,在其散裝區域的貨架上發現花生12.5斤,大黃豆16.3斤,玉米瓣9斤,未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13 沁水縣某蔬菜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標準的食品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4年10月11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沁水縣某蔬菜超市經營的芹菜進行了抽檢,經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規定。經查,該蔬菜超市經營的該批次芹菜共8斤,售價4元/斤,于10月15日全部售完,違法所得32元,且當事人不能說明進貨來源,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該蔬菜超市的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32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14 沁水縣某肉食店銷售生鮮豬肉時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6月10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肉食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銷售豬肉時在陳列儲存豬肉的冷柜內安裝生鮮燈并保持開啟狀態的行為。該肉食店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15沁水縣某公司未對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培訓、考核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對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培訓考核的行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16 沁水縣某飯店購進豬肉時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6月10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飯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飯店存在購進豬肉未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的行為。該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17 沁水縣鄭莊鎮某蔬菜糧油調味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4年12月11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晉城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后,對沁水縣鄭莊鎮某蔬菜糧油調味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五包龍須掛面已過期,該糧油店的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龍須掛面5袋)、沒收違法所得5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18 沁水縣鄭莊鎮某餐飲店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11月6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沁水縣鄭莊鎮某餐飲店檢查時發現,其冰箱內貯存的已開蓋的玉米羹罐頭及切好的蔬菜在容器內未密閉存放。該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9 沁水縣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4月8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沁水縣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當場不能提供生產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20 沁水縣某超市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案件事實及處理】
2025年9月28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沁水縣某超市現場檢查時,發現從業人員當場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曝光的這些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例明法紀、以警示促規范,有力震懾各類食品違法違規行為,倒逼經營主體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筑牢食品生產經營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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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沁水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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