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從來不是“私事”,尤其當事件跨越國境,維權之路往往布滿荊棘。據2025年12月15日的報道稱,兩年前,中華航空一名黃姓機長在荷蘭執行航班任務時的不當言論,讓兩名空乘(空姐)陷入了漫長的維權拉鋸戰。從最初的勇敢發聲到行政訴訟的兩度敗訴,再到民事索賠的部分勝訴,這起事件不僅暴露了跨區域職場性騷擾的維權困境,更引發了公眾對職場邊界、管轄權界定以及受害者保護的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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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22年10月21日,華航黃姓機長與兩名空乘首次搭檔,共同執行飛往荷蘭的跨洲航班任務。抵達當地后,這場本應專業的工作協作,卻因機長的不當言行蒙上陰影。在餐廳用餐期間,黃姓機長突然以猥褻的語氣向其中一名空乘發問:“你是不是十年沒有做愛了?” 突如其來的冒犯讓在場空乘倍感不適,卻因身處異國他鄉、顧及工作氛圍而暫時隱忍。未曾想,這樣的冒犯并未停止。次日,在荷蘭市區步行途中,黃姓機長又將矛頭指向另一名空乘,以“你應該長大一點,多吃點木瓜”為由頭發表不當言論,這番帶有明顯性別歧視意味的表述,徹底突破了職場交往的底線。
事件發生后,兩名空乘并未選擇沉默。考慮到后續返程航班仍需與黃姓機長同乘一架飛機執行任務,想到可能面臨的再次騷擾,兩人內心充滿焦慮與不安。回到臺灣地區后,她們第一時間向華航內部提起申訴,希望通過企業內部機制維護自身權益。華航經過專項調查,最終確認了黃姓機長的性騷擾行為屬實,并將案件正式移送桃園市相關部門處理,期待通過行政力量給予加害者應有的懲戒。
然而,維權之路從這一刻起變得步履維艱。桃園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復核后,雖然認可了性騷擾事實的存在,但依據當地所謂“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該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地(荷蘭)與結果地均不在臺灣地區管轄范圍內,行政機關對此無管轄權。這一結論意味著,即便事實清晰,黃姓機長也無需承擔任何行政罰款等處罰,僅得到了行為性質的認定。
這樣的處理結果讓兩名空乘難以接受。她們認為,航班返程時需與加害者同乘,由此產生的焦慮、不安等負面情緒,均發生在華航注冊于臺灣地區的航空器上,相關負面影響的結果地應屬于臺灣地區管轄范圍。為了爭取應有的公正,她們毅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桃園市相關部門的原處理決定,并要求依據當地所謂“性騷擾防治法”,對黃姓機長處以新臺幣1萬至10萬元的罰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理結果,給了兩名空乘沉重一擊。法院認為,若返程航班上發生新的騷擾行為,可另案處理,但此前騷擾行為引發的焦慮情緒,僅屬于受害后身心狀態的延續,并非性騷擾行為本身的持續,不能以此認定行為地或結果地在航空器內。同時,現行規定并未賦予受害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加害人作出處罰的公法請求權,因此判決兩名空乘敗訴。不服判決的她們再次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2025年14日傳來的消息仍是駁回上訴,這意味著行政訴訟的維權之路正式走到盡頭。
值得欣慰的是,在民事索賠環節,兩名空乘終于迎來了一絲慰藉。士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黃姓機長向兩名空乘各賠償新臺幣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成為這場漫長維權中唯一的實質性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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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曝光后,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討論,不少理性聲音聚焦于事件背后的核心問題。有網友表示:“從法律層面看,桃園市相關部門以管轄權為由不予行政處罰,確實符合當地現行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加害者的行為就可以被容忍。職場性騷擾的危害不僅在于當下的冒犯,更在于對受害者心理的長期影響,法律的邊界不應成為受害者維權的阻礙。”
也有網友認為:“華航雖然認定了性騷擾事實,但后續的懲戒措施并未公開,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是否盡到了對員工的保護義務?行業內部是否應該建立更嚴格的職場行為規范,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還有網友關注到民事賠償的金額:“3萬新臺幣的賠償,對于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傷害而言,更像是一種象征性的補償,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加害者、撫慰受害者的作用,值得商榷。” 另有理性聲音指出:“跨區域職場性騷擾的管轄問題確實是法律實踐中的難點,這起事件也提醒相關部門,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明確此類事件的處理機制,為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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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這起事件折射出職場性騷擾維權的多重困境,跨區域管轄的法律漏洞、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力度失衡、企業內部保護機制的不足,都讓受害者在維權路上舉步維艱。兩名空乘的勇敢發聲與堅持,不僅為自己爭取了應有的公道,也為同類事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職場本應是安全、尊重的空間,無論是企業還是相關部門,都應以此為鑒,完善職場保護機制,細化跨區域事件的處理規則,讓受害者不再孤立無援,讓加害者付出應有的代價,真正守護職場中的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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